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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市场
一、目的 为保证公共卫生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工程(简称"共享工程")的运转质量和效率,规范和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快我国公共卫生数据共享进程,提高数据共享和服务水平,促进数据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共享数据管理与服务部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及数据集提供单位。 三、共享服务内容 将通过监测、检测、调查、实验等方式产生的并按照规定汇交到公共卫生科学数据中心的各种数据和成果资料对用户提供数据 共享服务。 四、共享服务对象 面向国内外所有用户(包含机构和个人)。 五、共享服务方式 公共卫生科学数据共享中心通过网站(http://www.phsciencedata.cn),以在线方式提供数据的发布和下载等服务,通过磁盘、光盘、纸介质等形式向用户提供离线方式的数据复制、加工服务。 六、共享服务收费办法 1. 对于网上提供的在线数据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2. 对于离线数据复制服务,收取数据复制费。 3.对于有特殊需求的数据,收取数据加工服务费。 4. 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七、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各类用户有权共享使用相应的公共卫生科学数据。 2.用户应进行网上注册,待审批通过后才可以使用。 3.各类用户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申请获得的无偿共享公共卫生科学数据有偿或无偿向他人提供,不得作为对外服务的数据库内容或其他服务产品的一部分,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4.各类用户将申请获得的公共卫生科学数据用于研究或开发获得成果,发表的文章应注明数据来源。 5.用户有义务按相关收费办法及时缴纳数据服务费用。 6. 用户有义务配合数据服务单位做改进数据共享服务质量的相关调查。 7. 公共卫生科学数据中心不对用户因使用提供的数据产生的各种损失负责。 八、罚则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向其提供公共卫生数据,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 将所获得的公共卫生数据或者这些公共卫生数据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或有偿转让的。 2. 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公共卫生数据,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3. 将所获得公共卫生数据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4.未经授权将所获得公共卫生数据在互联网发布的。 5.将所获得公共卫生数据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公共卫生数据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九、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10-59792540,58900405,58900075 通讯地址:102206,北京市昌平区昌百路155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中心数据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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