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百科首页>> 公卫百科>> 环境卫生 >>游泳池卫生

游泳池卫生
 
摘要: 游泳池卫生是指人工游泳池及天然游泳场作为文娱体育活动场所时,在地址选择、建筑设计、水质安全、日常管理等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技术措施和卫生要求。

游泳池卫生是指人工游泳池及天然游泳场作为文娱体育活动场所时,在地址选择、建筑设计、水质安全、日常管理等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技术措施和卫生要求。通过游泳池及游泳场传播的常见疾病有急性滤泡性眼结合膜炎、沙眼、表皮癣菌病、咽炎、肠道传染病、阴道滴虫病等,主要是由健康隐性带菌者将所带的病原微生物通过眼、鼻、口腔、会阴及各种分泌物污染水质而传播的。在以天然水体为游泳场所的水源中,历史上曾发生多起介水传染病的暴发,水源中分离到腺病毒、考克萨基病毒、各种肠道病原菌,证明传染病与病原体存在因果关系。此外,人工游泳池的周围地面、走道、更衣室等受污染,也可为介水疾病传播创造条件。因此,为保证游泳场所的安全与卫生,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人工游泳池建筑设计的卫生要求: 游泳池建造必须注意选址、平面设计、池子结构等三方面问题。在选址上,游泳池必须设于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方,这可有利于排出游泳池底部沉渣,又可防止池子在产生微细裂缝情况下地下水的渗入。在平面设计上,游泳池规模的大小应与预计使用人数相适应,使每人能获得3m2的水上活动面积,并配备必要数量的更衣室及衣物存放室、淋浴室、男女厕所等辅助房间,厕所位置设在进入更衣室之前。在游泳池的入口处,应设深度不低于0.25m的消毒液浸泡池。

游泳池应分浅水、深水二部,二部间应有斜坡逐步递深的中间阶段,在深度超过1.5m部分,每加深0.3m,应于池壁两侧作出显著标记,水深超出1.8m后,池底坡度不宜大于7%; 跳台高度为3m时,跳台下水深应大于3.5m;跳台高于3m时,水深也应相应增高。以上是出于安全考虑。国内曾发生过因跳台与水深不相适应,导致颈部与池底相撞而发生颈椎骨折事故。

池的进水口在浅水一端,排水口则在最深的池底部。近池顶四周需设溢水槽,以便于游泳者攀扶,咳吐痰液和溢流污水,其上缘应稍高于池内水平面,并每隔数米于槽底设泄水孔通至下水道。池四周走道应有足够宽度,不透水,并向外稍作倾斜以便于冲洗。

(2) 人工游泳池的水质安全措施: 水质应透明,无臭,色度不超过25度,pH在6.5~8.5范围内,每毫升杂菌数不大于1000个,每升水中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18个。为达到上述要求,池水必须经常更换及消毒,换水的方式有全换式、泄流式、循环式等。全换式缺点较多,因换水前的水质常已显著恶化; 泄流式则是不断从池底排出污水,又不断从入口补充新鲜的水,最符合卫生要求,但因补充供水量大,只适用于有充沛的水质良好的天然水源的城市或地区。在游泳池规模较大,数量较多,城市供水量有限的情况下,大规模游泳池本身最好附设简单的净化构筑物(如砂滤、消毒),处理后经循环管网重新放入池中,但仍应经常向池内增添新鲜自来水,并每日用吸泥机将沉淀在池底的污泥吸走。

游泳池水质消毒常用加氯消毒法,加氯量的要求是使池水的游离性余氯量保持在0.4~0.6mg/L范围内,如大于0.6mg/L即能闻知气味并对眼结合膜有轻微刺激作用。

新建游泳池的设计资料和图纸应经卫生防疫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造。

(3)经常性管理制度: 游泳者必须经相当于区、县一级医院的医师体验合格,证明无脚癣、皮肤病、眼部疾患、咽炎、心脏病以及其他感染性疾病和带菌者方可发给游泳证。在游泳池开放过程中,卫生防疫人员应定期监测水质情况,指标包括余氯、总细菌数、大肠菌群数、尿素,耗氧量等。游泳池每隔一定时间(至多10d)必须将池排空,彻底清扫一次。

(4) 天然游泳场: 利用天然水体开辟游泳场时,河流上游1km或湖海滨附近数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生活污水及工业污水的排放,水底不得有坑洼、游泥、水草、碎石及其它障碍物; 岸边不应为沼泽地,水流速度每秒不大于0.5m,儿童游泳地点,水深以低于1.3m为宜。成人游泳地点,水深以大于1.5m为宜。游泳场四周应设护板、救生船、救生圈以防意外。岸边则需设合乎卫生要求的更衣室、厕所等。游泳场在开放前,其水质必须经卫生防疫部门严格鉴定。天然游泳场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见“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条)。

我国于1985年颁布有《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发表评价

词条信息

  • 浏览次数:5175 次
  • 发布时间: 2012-12-13
  • 更新时间: 2012-12-13

参与评价:

  •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热门标签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4750
中国疾控中心信息中心 内容管理与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IE8.0以上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百路155号 邮编:102206 热线电话:1391184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