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监督是环境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生活居住环境卫生的法规、标准、条例、决议及各省、市、自治区制订的实施细则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监督对象包括凡是由于生产、生活活动和科学实验等而污染环境,影响居民健康的部门、单位或个人。
环境卫生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①对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城乡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大型水利工程等,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②对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毒物、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噪声、辐射等有害因素的单位进行卫生监测。③对与人体有不良影响的工业产品和生活用品进行卫生监督。④对各类生活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⑤对公害病防治管理工作进行卫生监督。⑥对公共场所及服务行业单位的卫生状况及医疗预防机构的污水、污物进行卫生监督。
环境卫生监督人员的职权: ①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址选择、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工作中,对其贯彻卫生法规、标准等情况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②对违章单位发出“卫生监督意见通知书”,限期改进。③参加由于环境污染事件危害人体健康的调查,当有关方面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发生分歧时,监督机构有权作出结论性意见。④遇有发生重大急性中毒或出现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卫生监督人员有权采取应急措施,指定有关部门参加抢救。⑤向上级机构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