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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毒
 
摘要: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所引起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生产性毒物包括原料、辅助原料、中间体、副产品、成品、夹杂物和废弃物等。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所引起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生产性毒物包括原料、辅助原料、中间体、副产品、成品、夹杂物和废弃物等。生产性毒物可通过不同途径进入人体,而以呼吸道及皮肤最为重要。

职业中毒,根据接触毒物时间长短,发病缓急可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三类。急性中毒系指一次吸收大量毒物迅速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中毒。亚急性中毒系在较短期间内吸收较大量毒物引起的中毒,基本上属于急性中毒范畴。慢性中毒系长期吸收较小量毒物引起的中毒。

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较为复杂,由于生产性毒物品种繁多,毒作用也各不相同,进入人体后可引起不同器官、不同系统的损害。同一毒物其急性和慢性中毒所影响的系统,往往基本一致,但少数则可完全不同,如急性黄磷中毒主要引起中毒性肝病,而慢性中毒为骨胳病变,以下颌骨病变最为明显。职业中毒的主要临床表现有: ①神经精神系统病变,如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发性神经炎、中毒性脑病、中毒性精神病等; ②呼吸系统病变,如支气管炎、哮喘、肺水肿、肺气肿等; ③血液系统病变,如白细胞增多或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溶血性贫血等; ④循环系统病变,如心律失常、心肌病、肺原性心脏病等; ⑤中毒性肝病; ⑥中毒性肾病,如急性肾小管坏死性肾病、慢性肾小管损害、肾病综合征等; ⑦其他,如一些毒物可引起金属烟热、腹绞痛、胃肠功能紊乱、骨胳病变以及内分泌功能障碍等。

职业中毒的诊断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持慎重、负责的态度。诊断主要根据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病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等资料综合分析,并做好鉴别诊断,排除非职业性疾病,才能得出正确结论。有些慢性中毒诊断缺乏特异指标,存在一定困难。为此,做好动态观察及流行病学调查等,可对诊断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职业中毒的特殊检查,包括: ①测定生物材料中毒物的含量,常用的是尿中毒物含量,亦可测定血、头发、指甲、粪便中某些毒物的含量。②测定生物材料中毒物代谢产物或结合物的含量。以上二种化验可作为机体吸收毒物的指标。③测定毒物进入体内后引起的体内生物化学、免疫学、组织形态学等方面改变。这类检验常可作为人体受到毒物作用后,发生病变的指标,对诊断有较大意义。各种检验均可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使结果出现误差,参考时应估计到这些可能性。

职业中毒的治疗原则与一般内科疾病相似。有些毒物中毒机理已经明确,可有特殊疗法。治疗可分为病因、对症、支持治疗等三类。病因治疗是促使毒物排泄并拮抗其毒作用,故又称特效治疗。对症治疗是针对毒物引起的主要病变采取的措施。支持治疗旨在提高患者的抗病力,促使恢复健康。三者相辅相成。

急性职业中毒的治疗,首先应重视现场抢救,要迅速、及时地给予初步急救措施,为有效的治疗打下良好基础。及早采用排毒措施,以加速排泄已进入体内的毒物。如有使用络合剂或特效解毒剂的指征,应及时使用。慢性职业中毒的治疗应立足于早期,因早期常为功能性或可逆性病变,不使其发展成为较重的慢性中毒。如早期确诊有困难,也应予以必要的处理。

在急、慢性中毒治疗后,可根据病情、年龄、工龄等,作出劳动力鉴定。其参考意见为: ①急、慢性重度中毒经治疗未获痊愈,劳动能力明显受影响,可予以适当时间全休。劳动能力基本恢复后,可根据情况安排不接触毒物的轻工作或半日工作。②急、慢性中度中毒,经治疗完全恢复或劳动能力已基本恢复后,可全日工作,但一般应调离原工作。③慢性轻度中毒经治疗完全恢复后,在生产环境得到改善的条件下,可恢复原工作。④对有高度蓄积性毒物中毒,治疗后排毒效果不明显或接触致敏物但不能脱敏者,应调离原工作。鉴定时可规定有效时间,到期复查另行提出鉴定意见。

职业中毒的预防,着重在工农业生产中,采取各项组织措施、卫生技术措施、卫生保健措施等,以防止职业中毒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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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12-13
  • 更新时间: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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