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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噪声的卫生调查
 
摘要: 为对噪声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评价或对防止噪声危害的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必须进行生产性噪声的现场卫生调查。

为对噪声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评价或对防止噪声危害的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必须进行生产性噪声的现场卫生调查。

一般情况调查,其内容包括: 噪声源(名称、性质、数目及分布); 噪声特性(连续性或间断性、脉冲性或稳定性); 接触者情况(工种、人数、性别、年龄及工龄组成);接触噪声情况(持续或间断、接触时间);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车间防止噪声设备及其使用、维修制度)等。

噪声检测,可用声级计测量噪声的声压级。声级计和声级校准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每年送交计量单位校正。测量的指标,对稳态噪声测A声级,以dB (A)表示,同时还应测C声级; 对非稳态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或测不同A声级下的接触时间,计算出等效连续A声级的噪声量。测点的选择,应将仪器放在相当于工作人员耳朵的位置(测时人应离开)。如工作岗位分散在车间内各处且A声级差别小于3dB时,则只需在车间内选1~3个测量点即可; 若差别大于3dB时,则需按声级大小将车间分成若干代表区(由高到低),每个代表区域间的声级差应大于或等于3dB,每个区域内的声级波动必须小于3dB,这些区域必须包括所有工人经常工作的地点和活动范围。测量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测量时应注意防止其他有关因素的干扰,如强烈气流、电磁场、高温、高湿及障碍物等。根据需要除测量声级外还应进行频谱测定,联接频谱仪,测倍频程或1/3倍频程,测得各频带中心频率为代表的声级,绘制频谱曲线。为了具体掌握每班或每人实际接触噪声的强度剂量,可用噪声强度剂量仪测定,测出不同时间内的累积声级总剂量。

噪声性聋的调查,其内容一般包括: ①询问职业史、病史,其中包括噪声接触史、耳毒性药物应用史、既往病史 (传染病、中耳炎及其他非噪声性耳病,心血管及其他系统疾病)、主诉症状和一般体检。②听力检查,用测听仪测定,测听仪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定期及测前进行校正。测听用隔声室的本底噪声应小于30dB (A),用极限法测两耳纯音听阈,测试顺序1000,1500,2000,3000,4500,6000,8000,10,000Hz; 1000,500,250,125Hz。主要测两耳气导纯音听阈,必要时测骨导的纯音听阈。一般先测右耳,后测左耳。若两耳差异较大时,先测好耳。测病耳时应注意对好耳掩蔽。正式测听前应进行试测,待被测者能正确反应后方正式测取数据。每人测听时间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永久性听阈位移测定时间应在噪声接触停止后12~16小时之间进行,暂时性听阈位移测定时间应在噪声接触停止后2分钟时开始。③非听觉系统检查,应根据需要和目的确定指标和内容。以上调查需设非噪声接触者对照组。

调查结果的分析和处理,可考虑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①车间或作业环境中噪声的强度及频谱特证。接触噪声工人职业性听力损伤或职业性聋患病率 (或检出率)及其与噪声级和接触时间(年限)的关系;接触噪声工人非听觉系统患病率(或异常的功能状态)及其与接触噪声的关系。②对现有预防措施效果的评价。应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的相应结论进行评价,并据此提出进一步改善噪声环境条件的建议,以及对噪声性听力损伤和职业性聋患者的处理意见。

由于调查的目的不同,每次调查的内容、项目和重点也各不相同,因此对结果的整理分析应结合目的要求而定,不能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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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12-17
  • 更新时间: 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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