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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联确定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摘要: 1983年3月15日 (农历二月初一),国际消联确定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3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曾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从这以后,“四项权利”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确定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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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3-03-06
  • 更新时间: 201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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