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检疫是为了防止检疫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对来自国外的船舶、飞机、列车、其他车辆及徒步入境的行人,在最先到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进行的检疫。进口检疫由卫生检疫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的规定执行。
应当受进口检疫的船舶、飞机、列车,经检疫后,如果没有发现染疫应立即发给进口检疫证; 如发现染疫或染疫嫌疑分别施以隔离、留验或就地诊验,在规定的卫生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进口检疫证。
应受进口检疫的船舶、飞机、列车、其他车辆或者徒步入境的人员,如果不愿接受所规定的卫生处理,应当立即离开国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规定来自疫区的某些入境者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有效的预防接种证书。对未出示有效预防接种证书者,卫生检疫机关可给予免疫接种、留验或就地诊验。
卫生检疫机关一旦发现染疫或染疫嫌疑人员的时候,应按规定处理。
由国外运进的行李、货物,卫生检疫机关认为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有污染嫌疑,或者可能作为检疫传染病的传播媒介时,可以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由国外运进的尸体、棺柩,应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发给进境许可证后,方准运进。在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以及停留在这些处所的船舶、飞机、列车、其他车辆内,除因意外伤害外,所有其他原因致死的尸体,应当经过卫生检疫机关检验,方准移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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