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检疫是指对开往国外的船舶、飞机、列车、其他车辆,以及徒步出境的行人,在最后离去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进行的检疫。但是对外国籍船舶船员的医学检查和船舶卫生检查,依照船长的请求实施。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的时间受就地诊验的染疫嫌疑人,应当准许出境。如果他乘船舶、飞机、车辆出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将这种情况通知该船舶、飞机、车辆的负责人员或者在有关证件上签注。
由国内运出的行李、货物,卫生检疫机关认为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或者可能作为检疫传染病的传播媒介的时候,可以实施消毒、除虫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由国内运出的尸体、棺柩,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发给出境许可证后,方准运出。
卫生检疫机关对船舶实施出口查验完毕以后,除没有实施船员医学检查和船舶卫生检查外,应当按照查验结果,立即发给出口检疫证,或者在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出口检疫证;如果因卫生处理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出口,应当通知港务管理机关。
凡出国人员必须根据旅行目的地及该地区对预防接种的要求,实施有效的预防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