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的设计卫生审查 给水工程设计中卫生要求的审查是基本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审核内容的组成部分。给水设计卫生审查,应以国家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依据。审查内容:
(1) 水源选择: 以地面水为水源时,水量应充足,水质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并应能建立水源卫生防护措施; 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宜采用深层地下水水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
(2) 水源卫生防护:取水点上下流或周围防护带内,严防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水厂生产区或单独设立的泵站、净化、消毒设备和清水池的外围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严禁污染物污染环境。
(3)水厂和管网设计: 水厂设计应结合近期和远期规划,计算工业企业用水量、生活饮用水量。取自较大河流水源的水厂取水口,在不妨碍航行条件下,应尽可能伸向江心。在岸边取水应做内凹驳岸,取水构筑物最好采用沉箱式吸水井,吸水管设在沉箱中部并应下伸至最低水位以下,以保证进水。沉淀池澄清池及砂滤池等设计审查依据可参见“沉淀池”、“澄清池”、“过滤”等条目。给水管道尽可能环形联通,避免盲端积水,日久变质。
排水的设计卫生审查 排水工程设计中卫生要求的审查是防止有害有毒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水体,污染水质,保护水体环境的根本性预防措施。排水设计卫生的审查,以国家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现行规定为依据。审查内容:
(1) 综合性措施: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作为整个生产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必须与生产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产生有毒工业废水的企业,应采用新工艺,将废水综合利用,循环使用等措施,纳入工艺流程,减少废水中有毒物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有完善的收集和排放系统,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废井,不得向鱼、贝、藻类养殖场排放。输送有毒废水的管道和明渠不得渗漏。工业企业的废渣、煤灰及尾矿要采用综合利用措施进行处理,不得排入河流,湖泊或水库; 有毒物品和油类仓库、堆场,要严防事故排污,污染水体。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反应堆或实验室、医院、工业企业等单位的废水,要采取严密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中放射物质的含量,必须符合《放射性物质排放标准》的规定,处理时产生的浓溜也要妥善处置,禁止排入水体。禁止从船泊上任意向河流、湖泊、水库和港区排放油类或含有油性混合物的压舱水、洗舱水及其他有毒物品。为了防止热污染,工业污水排入水体时的温度不得超过35℃,在与水体混合后其上升温度不得超过5℃。
(2)为了严格保护河、湖、水库等水体的水质,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预估排入地面水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混合稀释后能达到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来制订当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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