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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卫生立法
 
摘要: 劳动卫生立法是劳动法或劳动保护法和卫生法或公共卫生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获得安全与健康的法律或规范。除此之外还有为监督这些法律或规范实施的组织、制度等的规定。

劳动卫生立法是劳动法或劳动保护法和卫生法或公共卫生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获得安全与健康的法律或规范。除此之外还有为监督这些法律或规范实施的组织、制度等的规定。

卫生标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法规,是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参见“劳动卫生标准”)。

近年来国外劳动卫生工作发展迅速,主要是因为有比较完整的立法。然而在1960年以前,各国公布的劳动卫生立法还极少; 1970年以后,这方面的立法不仅数量迅速增加,而且内容亦日趋完善。综合各国颁布的主要立法有: 劳工安全法或安全卫生法,劳动保护法或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法,劳动基准法或职业卫生安全监督(察)检查法,劳动保险法或疾病保险法,职业病法,职业卫生服务法,职业补偿法,职业卫生研究所法等。有些国家(如日本)还制定了一系列单法或专项规程,如尘肺法,有机溶剂、铅、特定化学物质等危害的预防规程,粉尘、电离辐射等的防制规程等。总之,各国的法或规程还在逐步完善,其中不少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但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在学习中必须严加注意选择确与我国实情相符的内容。

我们党和国家对劳动保护一贯重视。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就颁布了《劳动法》,当时工业很少而且环境、条件十分困难; 但在该法中对安全卫生设施、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等都已作了具体规定。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的《共同纲领》中,对实行 “八小时工作制”、“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 都有明确规定。以后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宪法,也都有相应的劳动保护内容。根据共同纲领和宪法的规定,国家在过去30多年的不同时期,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还制定了许多综合的和专项的劳动保护或劳动卫生法规。这些法规概括起来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①关于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贯彻实施方面; ②关于加强防止尘毒危害方面; ③有关职业病范围、处理和报告办法,车间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其他方面; ④有关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方面; ⑤有关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方面。

上述这些与劳动卫生立法有关的法规,主要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总结了各个时期的实践经验,按照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卫生和科学管理规律的要求,通过认真归纳总结后制订出来的; 同时又经过反复的实践检验,证明这些都是正确的和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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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12-12
  • 更新时间: 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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