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是对可能与传染病接触过的人或其他生物的活动加以限制,直到确认他们未曾受感染为止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防止传染病,主要是检疫传染病的传播(参见“国境卫生检疫”)。其所采取的措施是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例、规则以及有关的通知、程序,由一定机构实施的。
检疫包括疫区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疫区检疫是疫区处理的一部分内容(参见“疫区处理”)。国境卫生检疫又分进口检疫和出口检疫,是为了预防检疫传染病及其他危害严重传染病由国外输入或由国内带出,而采取的防疫措施。关于国境卫生检疫,世界卫生组织订有国际卫生条例,该条例于1969年由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中国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条例实施规则》。
近年来由于对传染病流行病学知识的积累,为了达到既要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入及散播,又要便利交通,检疫的具体作法已有很大的改变。世界卫生组织及许多国家对检疫的具体作法,主要是:
(1) 由单纯的检疫查验转到有重点的对疾病进行监察。除了检疫传染病外,许多国家还将疟疾、脊髓灰质炎、流感、斑疹伤寒、回归热五种传染病也列入监察范围。
(2) 从消极的防止疾病传入转向积极的保障国际旅客的健康,特别着重于国际交通工具的食品、饮水以及环境卫生的监察。
(3) 不仅着眼于现有的检疫传染病,而且注意了近年来所发现的病死率甚高的拉沙热(Lassa fever) 和马尔堡病毒病(Marburg virus dis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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