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线已在医学、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研究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必须对射线进行适当而有效的防护,以保证射线工作者、患者以及广大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射线防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只有搞好射线的防护工作,才能更好地利用和发展射线技术。
最大容许剂量 根据国家1974年 (GBJ-8-74)放射防护规定,职业放射工作者,X线或γ线外部照射的最高容许剂量为每周空气量0.1 R; 其他非职业放射性工作者也不能超过为他们规定的最高容许剂量(见表)。
各类人员每年最大容许剂量
器官分类 | 受照射部位 | 职业放射性工 | 放射性工作场所 |
第一类 | 全身、性腺、红 | 5 | 0.5 |
第二类 | 皮肤、骨、甲状 | 30 | 3.0 |
第三类 | 手、前臂、足、 | 75 | 7.5 |
第四类 | 其他器官 | 15 | 1.5 |
* 表内所列数据均指内、外照射的总剂量当量,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 16岁以下人员甲状腺的限制当量为1.5Rem/年
剂量当量 人群接受外界不同种类射线照射。各类射线(如X、γ线、中子等)的照射剂量相同,但由于射线质不同,生物效应不同,因此防护中常用剂量当量(H)计算防护剂量。剂量当量是指组织内被研究的某一点处的D、Q和N这三个量的乘积。这里D为吸收剂量,Q为品质因数,而N为其他任何修正因数的乘积。即H=D·Q·N。剂量当量的专用单位是雷姆(Rem)。当D用拉德单位表示时,H就用雷姆单位表示;当D用戈瑞单位表示时,H用西弗特(Sv)单位表示;1Sv=100Rem。品质因数Q计及辐射的品质对生物效应的影响,依赖于线性能量传递密度(LET∞)(见表)。其他修正因素N除非作特殊说明,一般取作1。
水中的L∞(千电子伏/微米) | Q |
3.5或以下 | 1 |
防护措施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防护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使照射量减低到容许水平以下。基本防护原则有: ①减少受量: 照射量与源的放射性强度成正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操作人员的受量。②缩短时间: 照射量随接触时间而增加。在保证医疗质量条件下,操作放射源应迅速、准确,减少在其周围的停留时间,尽量采用放射源的后装设备。③增加距离:照射量与距离平方成反比。可利用长柄工具式机械手远距离操作,减少放射量。④防护屏蔽: 利用防护屏蔽可有效地减低照射量。各种物质的防护效能决定于该物质的密度和原子序数,密度愈高,防护效果愈强,除了固定的建筑防护以外,活动的防护屏蔽采用多种制品,如铅砖、铅玻璃、铅橡皮等。近年有用特殊塑料作为防护材料的,效果也很好。⑤职业放射性工作人员应接受剂量监督及定期保健检查。
根据国际标准,为了保证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对60钴远距离治疗机,加速器的机头防护应做如下规定:①60钴远距离治疗机: 机头防护设计应使60钴源处于关闭状态时,距60钴源1米处平均剂量不得超过2mR/小时,个别点最大不得超过10mR/小时;准直器与限光筒设计应使60钴源处于照射位置时,照射野外附近区域患者接受的剂量最大不得超过治疗剂量的5%。②医用加速器:机头防护设计要使处于照射状态时,距靶1米处不得超过主射线的0.1%;准直器设计要使照射野外附近区域患者受量不得超过治疗剂量的5%。③对机器的防护效能应作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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