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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胰肿瘤的放射治疗
 
摘要: 肝癌的放疗 肝对放射线有一定耐受量。全肝照射的组织量在3~4周内不宜超过3000rad,部分肝脏照射在5~7周内可耐受5000~6000rad,因而无论对原发性肝癌或肝转移癌的放射治疗,应以上述照射剂量为度。

肝癌的放疗 肝对放射线有一定耐受量。全肝照射的组织量在3~4周内不宜超过3000rad,部分肝脏照射在5~7周内可耐受5000~6000rad,因而无论对原发性肝癌或肝转移癌的放射治疗,应以上述照射剂量为度。

原发性肝癌的放疗 当病人一般情况尚好,肝功能基本正常,肿瘤比较局限且无腹水时,可以进行放疗。最好能借助于CT进行精确的定位和放疗设计,至少在治疗前应做同位素肝扫描,了解病变大小及范围并作为治疗后随诊的原始资料。肝癌治疗以高能射线为佳,开始时射野应较肿物大些,待肿瘤量到达3000rad以后,可缩小射野继续照射,使总量达5000~6000rad。照射方法一般多采用对穿野,如肿瘤靠近肝右或左侧时,也可采用多野加楔形板的照射方法。但肝癌单发灶较少,大多数为多发,且往往伴有肝硬化;当病变广泛时只宜作全肝照射或只照射较大的病变,常可缓解症状延长生命,但很少长期生存。

肝转移癌的放疗 肝转移癌的放疗,需根据原发癌的病理类型及转移程度而定。当临床上只限于肝转移时可进行放疗,如已有全身广泛转移,且病人情况不佳,则不宜照射。对一些放射线高度敏感的肿瘤,可作全肝照射并对临床摸到的或扫描出的肿块加大照射量至根治量为止。这类肿瘤的治疗往往可获得良好的姑息效果,如无其他脏器的转移,甚或可以治愈。对放射线敏感性不高的肿瘤则只宜对较大或产生症状的肿块(压迫、疼痛)进行照射,剂量不宜过大,一般只照3000rad左右。

肝内“预防”照射 对容易发生肝转移的肿瘤,在局部根治后临床尚无肝转移的征象时,可试作全肝“预防”性照射,一般在3~5周内给予3000~3500rad。这种“预防”性治疗仍处于探索阶段。

胆道系统癌的放疗 胆道系统的肿瘤对放射线中度敏感,其中胆囊癌的放疗有效者不及半数;肝外胆管癌则半数以上有效。一般先行探查手术; 当手术不彻底或不能手术时,将病变范围用金属标记标好,术后二周左右开始放疗。照射范围可按标记略为放大,照射至4000rad左右时,将射野对准标记范围以内继续照射,总量应给至6000rad左右;射野以对穿野为主,采用高能射线。照射时要注意邻近组织或器官的受量,使之不超过最高耐受量。国内对已无手术指征的胆管癌的放疗有效率超过80%,一部分病人获得较好的姑息疗效,个别病人得到长期生存。

胰腺癌的放疗 胰腺癌手术不能切除而无远处转移时,适于行放疗。需用高能X线,设计治疗方案时,要注意使脊髓及肾脏区不超过其耐受量; 一般多采用双侧侧照射野及前照射野,照射范围要对准病灶。最好能用CT作治疗设计,照射量为6000~7000rad;照射至4000rad后,可重复CT,根据病灶改变,设计继续治疗方案。对不能手术又无远处转移病例的放疗效果,并不低于根治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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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12-13
  • 更新时间: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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