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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细胞输注与骨髓移植
 
摘要: 急性放射病由于造血组织遭受严重破坏,造血细胞大量死亡,或丧失其增殖能力,或增殖能力高度受抑制,因而外周血中各类血细胞不断减少,其中尤以白细胞和血小板下降更为迅速,患者每死于造血衰竭,或在此基础上发生感染、出血和贫血等并发症。

急性放射病由于造血组织遭受严重破坏,造血细胞大量死亡,或丧失其增殖能力,或增殖能力高度受抑制,因而外周血中各类血细胞不断减少,其中尤以白细胞和血小板下降更为迅速,患者每死于造血衰竭,或在此基础上发生感染、出血和贫血等并发症。因此,在治疗放射病时,除一般的对症治疗外,常需给以输注血细胞或进行骨髓移植等替代疗法。

血细胞输注 包括输注新鲜全血、浓集的白细胞与血小板悬液。

输注新鲜全血对患者无疑能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对减轻因造血衰竭而引起的并发症也有好处。受300rad以上的剂量照射的事故病人,大都采用输血治疗。但根据各方面的经验,对输血的时机有不同看法,有的主张照后立即输血,有的则主张假愈期开始输血,还有的主张在极期的贫血阶段进行输血。但大多数事故病例都在照后1~3天开始输血,每次输血量多数为150至400ml之间,间隔时间为1~4天。外周血中亦有免疫活性细胞,为了减少输血后引起的免疫反应,有人主张将拟输注的血液在体外用γ射线或硬X射线进行大剂量照射(1000rao以上),或用其它办法对免疫活性细胞先作灭活处理,再行输注,以保安全,但这些措施目前尚未在临床上广泛使用。根据我国急性放射病实验治疗的经验,在极期来临之前开始输血比进入极期后再输血效果好。因而提出假愈期有指征地输血的原则,经临床应用,较为合乎实际。

无论在动物实验或临床应用均证明放射病时输注浓集的白细胞,对减轻感染有一定的效果。白细胞输入后外周血中白细胞计数在短期内可见上升,约在输注后4~6小时达最高值。根据病理学观察,输入的白细胞多转移至机体的感染部位。分离的白细胞内同样会有免疫活性细胞。一些非免疫活性的白细胞亦具有组织抗原性,输注后也会引起免疫反应。因此,白细胞输注的次数亦不宜过多。输注白细胞时用于分离细胞的血量较大,但目前已有连续流动的血细胞分离器,由此收集的多形核白细胞约可浓集六倍,单个核的白细胞约可浓集九倍。经血细胞动员剂(如硫酸葡聚糖)作用后,造血干细胞可浓集更多倍。

输注血小板对减轻急性放射病的出血是较为有效的措施。这种有形成份,也可利用血细胞分离器,从正常人血液中分离出来。不过分离操作技术对血小板的功能有一定的影响,如分离不当,可减低其活性。制备的血小板悬液如在15分钟内输注,可保持100%的活性,15分钟至6小时输注,可保持70~80%的活性,12小时后输注,则活性完全丧失。因此血小板分离后,应及时输注。

根据我国的临床经验,输注白细胞或血小板悬液,适用于感染严重而难以控制、或者出血严重危及生命,但又不宜输注大量新鲜全血的病人。

骨髓移植 自从五十年代初期发现小鼠照射后输注骨髓细胞对辐射损伤有明显治疗效果后,二十多年来在多种实验动物中进行了大量骨髓移植的研究。这些实验证明照射后输注骨髓能提高动物的活存率和促进造血组织的恢复。这一治疗措施,已有可能用于辐射事故的病人。在治疗其它疾病临床应用方面,骨髓移植的适应症亦在不断增多。

骨髓移植的细胞来源有以下三种:自体骨髓、近亲骨髓和同种骨髓。对于实用来说,主要是近亲骨髓与同种骨髓。自体骨髓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应用价值,例如某些恶性肿瘤患者,在照前取出骨髓,暂时保存,照后再给自身输入。

关于骨髓移植的作用原理,目前的看法主要是供体的造血干细胞移植于受体后可重建其造血功能。支持这种看法的事实根据比较充分。例如,用具有标记染色体的骨髓输入受过照射的受体,根据染色体的核型分析,受体内的造血细胞主要是属于供体型; 用分析性染色体的方法也得到同样的结果。再如将大鼠骨髓输注给经过照射的小鼠,则小鼠体内出现了大鼠的白细胞(小鼠白细胞碱性磷酸酯酶为阴性,而大鼠的白细胞则属阳性)。用电泳法鉴别受体的血红蛋白等都表明供体的骨髓细胞能在受体内生长与增生。因此,目前普遍认为骨髓移植对急性放射病患者的治疗作用,是植入的造血干细胞在受体内繁殖,使受射线破坏的造血器官得以重建。

骨髓移植的成败决定于供体与受体组织相容性抗原是否相同,而组织相容性抗原是遗传决定的。动物或人输注同系的或同卵孪生同胞的骨髓,供体与受体之间不存在组织相容性的对抗,植入的骨髓在受体中可长期共存;如果组织相容性抗原不同,则输入后当受体造血与免疫功能恢复时,移植物将被宿主排斥,此种排斥反应即称为宿主抗移植物反应(HVGR)。在致死性照射的情况下受体免疫功能严重受抑制,失去了排斥异体组织配型不同细胞的能力,输入的骨髓细胞在受体内成活和繁殖后,其中所含有的免疫活性淋巴细胞,则会产生另一种免疫反应,即移植物抗宿主反应(GVHR)或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又称继发病。免疫活性细胞所攻击的靶子主要为皮肤、胃肠道及肝脏的上皮细胞。其原因到目前为止尚不了解。患者的表现主要为消瘦、腹泻、肠上皮脱落、黄疸等。严重的继发病是致死性的。患者的免疫功能常低下而发生感染死亡。为了防止或减轻继发病的发生,已有一些措施可以采用: ①严格地选择供体,力求供体与受体的组织相容性一致。目前常用的测试方法为应用单价抗人白细胞抗原(HLA)免疫血清鉴定供体的抗原型。另一种方法为混合淋巴细胞培养(MLC)法。但是,即使抗原型相同和混合淋巴细胞培养结果为阴性,仍有部分患者会发生程度不等的移植物抗宿主病。②改善骨髓的性质,方法为输注前用抗淋巴细胞血清在体外处理供体骨髓细胞,杀死其中的免疫活性细胞。此法在动物实验中已取得成效,但目前仍不适于临床应用。另一种有发展前途的途径是造血干细胞的分离。一般采用密度梯度法或自然沉降法将骨髓细胞进行分离,使骨髓悬液中细胞组成相对纯化,大大提高造血干细胞的比例,同时去除部分免疫活性细胞。这不仅能提高骨髓移植的疗效,更为重要的是可防止或减轻移植物抗宿主病的发生。此种经过浓集的干细胞悬液,在超低温保存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其造血活力。③在骨髓移植后,即注射氨甲喋呤、环磷酰胺等免疫抑制剂,用以抑制或减轻GVHD。

临床应用方面,首先是1958年南斯拉夫的辐射事故的六例病人,其中五例在法国巴黎接受非亲缘关系的同种骨髓移植。1969年美国匹兹堡发生的辐射事故,其中一例亦进行了骨髓移植。对这些患者根据其所接受照射的剂量是否需要移植骨髓,事后的评论颇多。我国在救治两例重度急性放射病患者时,在综合治疗的基础上也曾进行同种骨髓输注。病人已活存十余年,未闻有移植物抗宿主病的发生。但经血细胞的染色体型分析,病人并没有改变其原来的染色体型,说明移植的骨髓已被排除。根据近年来的研究,认为骨髓移植适用于受致死剂量或超致死剂量照射的病人,对病情较重而剂量一时估计不准者,或低于全致死剂量而其他疗法效果不佳者也可试用。关于骨髓细胞的最低输注量,一般认为近亲骨髓细胞数约需(3~5)×107/kg,同种骨髓量约需增加十倍。输注途径以静脉输入最为有效。输注的时间以在照后及早为宜(24小时内最好)但即使延至照后7~10天移植骨髓亦有疗效。在移植前要防止供体组织抗原对受体的致敏(如骨髓移植前输血),否则会影响移植骨髓的成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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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3-01-08
  • 更新时间: 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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