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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摘要: 凡是在生产劳动中由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在广义上均可称为职业病。一般认为职业病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疾病与工作场所的生产性有害因素密切有关; ②接触有害因素的剂量(浓度、强度),无论过去或现在,已足可导致疾病的发生; ③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病因,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凡是在生产劳动中由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在广义上均可称为职业病。一般认为职业病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疾病与工作场所的生产性有害因素密切有关; ②接触有害因素的剂量(浓度、强度),无论过去或现在,已足可导致疾病的发生; ③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病因,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此概念现已被多数国家的政府所承认。但在具体判断是否为职业病,并据此加以处理时,则需根据不同的社会制度、国家的经济条件以及诊断技术水平的普及程度,各国有其不同的规定。因此,确定是否为职业病,常带有一定的立法性质。在我国,凡被诊断为职业病者,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

1957年2月,卫生部曾经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时规定的职业病有14种:①职业中毒,②尘肺,③热射病和热痉挛,④日射病,⑤职业性皮肤病,⑥电光性眼炎,⑦职业性难听,⑧职业性白内障,⑨潜函病,⑩高山病和航空病,(11)振动性疾病,(12)放射性疾病,(13)职业性炭疽,(14)森林脑炎。1962年增添了 “皮毛工人布氏杆菌病”; 1964年以卫生部、劳动部及全国总工会名义通知增添了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从而增加到16个职业病名称。1974年卫生部又补充将炭黑尘肺列为尘肺的一种。以上由政府法令公布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的形成,即由接触生产性有害因素到发生职业病,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过程。

(1) 职业接触: 生产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有直接及间接两种接触。直接接触以经呼吸道吸入气态(气体、挥发性物质及加热蒸发物质)及气溶胶(粉尘、烟、雾)物质者,对人体的作用最强。有些毒物易穿透皮肤粘膜而被吸收,对人体的作用亦较强。在生产环境中经手、食物、饮水等间接接触而通过胃肠道吸收的机会较少,作用也较小。在判断某一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危害大小时,首先必须弄清楚接触有害因素的具体情况,如接触的方式、接触量的多少、接触时间的长短等。

(2) 作用剂量: 无论是接触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或生物学因素,若达不到一定的量就不致引起有害作用。而作用剂量又有一次和多次之分,前者主要与防止发生急性作用有关,后者则与防止发生慢性作用有关。由于作用剂量=剂量(吸收量、吸入浓度或作用强度)×时间,而作用剂量又与反应(或效应)呈一定的相关。因此,作用剂量大小也是判断有无有害作用的重要条件。即在一定的剂量(浓度或强度)范围内对人体不一定有害,有些因素甚至是人体生理活动所必需,例如微量金属离子(如铁、钠、钾等)、紫外线等;但超过一定量时,则可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必须了解各种有害因素急慢性作用的阈限值、容许值等,以便更好地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3)个体反应: 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和防护措施的有无及其效果好坏,对人体接触和作用剂量均有影响。当进行职业病调查时,不可只注意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应把重点放在人体实际接受的作用剂量上。在同一作用剂量的条件下,多数人的反应情况大体相同 (如接触高浓度的CO时,接触者均可发生程度相类似的急性CO中毒),称为非特殊反应;但有时并非完全一致(如某些化学物质或一定强度的电离辐射对部分人或动物可有致畸、致癌、致突变或致敏作用),尤其是致敏反应往往只在极少数人中发生,此称为特殊反应。例如,在铍性肺部肉芽肿 (铍肺) 的发生上,有的人比一般铍作业工人接触量低很多,甚至个别病例还是间接接触者 (每天去铍作业车间进行几次登记产量的统计员,工作几年后),却发生了典型的铍肺病变。此外,性别、年龄的不同,其敏感性亦不同。如妇女在月经、怀孕和授乳期间,对某些毒物的敏感性增高。据国内报告,某些低浓度的铅作业不仅对女工本人的健康,甚至对胎儿及婴儿也都有明显的影响。未成年工人往往由于神经系统发育尚未成熟,对于外环境的不良刺激反应较强,因而可形成青年性高血压(多数在调整工作后可恢复正常)。至于健康状况更是影响剂量-效应关系的重要因素。故在考虑生产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影响时,既要考虑对大多数人的一般反应情况,也要考虑对个别人的个体反应情况。

机体对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反应,不仅复杂多样,且有一定的发病过程。这是由于有害因素本身的特点、作用剂量的大小、个体反应的不同三者相结合而形成的。其表现有:

(1) 急性和慢性作用: 在一次大剂量的接触下可引起急性作用; 小剂量多次接触下可引起慢性作用。多数有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作用的表现大致相同,有些则不同。如苯的急性作用在神经系统,慢性作用则在造血系统。

(2) 特异和非特异作用: 某些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后能引起特异作用,如噪声可使工人的听力降低乃至耳聋; 与此同时还可能出现非特异作用,如心血管系统或神经系统的反应。又如在某些毒物的长期慢性作用下,虽未出现明显的中毒症状,但可能有某些免疫功能或其他生理功能的改变。有时对于职业性多发病“感冒”如能予以仔细观察,往往可发现其为某些生产性有害因素单独或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经常注意此种非特异作用的表现,往往可以发现某些潜在的致病原因,这对于预防某些职业中毒的意义甚大。

(3) 靶器官: 某些有害因素对不同系统或器官有突出的效应或亲和作用,如镉对肾脏、多数毒物对肝脏的影响等。这种受到有害因素作用的主要器官称为靶器官。

(4) 职业特征: 生产性有害因素长期作用产生的,不影响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某些特殊表现。如因长期从事肩挑而出现的肩部胼胝,即属于职业特征而无临床意义。

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生产管理责任、劳保待遇、工人生产的积极性、劳动能力鉴定和预防措施的改进以及国家财政开支、投资经济效益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职业病的诊断应严格掌握,力求做到准确可靠,防止误诊、漏诊。为了防止诊断上的差错,职业病(特别是慢性职业中毒、矽肺及急性中毒的后遗症) 的诊断应采取综合分析、集体诊断的办法。根据分级诊断的原则,诊断系由上一级卫生部门批准或指定的诊断小组进行确诊; 对疑难病症或遇有争议的诊断,应由上一级卫生部门指定的诊断小组予以确诊或复核。职业病的病因判断首先需要有职业史,此资料必须经过仔细的询问及深入调查才能获得。为弄清有害因素的接触史,需先了解有害因素的种类、接触方式,接触程度(接触的量和时间)以及有无防护措施及其使用效果等,以便分析判断有无引起急、慢性作用的可能性,为进一步深入调查打下基础。深入调查应由有经验的医师会同厂矿医务人员、安全技术干部共同进行。要查阅有关企业的生产或车间记录,要了解最近体检结果及有关病历的长期记载,要对车间环境进行有选择的测定,然后结合调查及细致的观察结果综合分析,从而判断该企业或车间有无罹患职业病的可能性。对于问题严重、暂时又无法判断的单位,可在严密监视条件下观察其是否继续发生同类疾病或现象,倘按预测结果发生,则可进一步证实其病因。当然也可结合动物实验来进行判断病因。

凡已发生疑似职业病的病人,无论确诊与否均应进行妥善处理。对已确诊者应及时给予治疗,治疗可分脱产与不脱产治疗两种,一般应根据病情的轻重及有无脱产的可能,由医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共同商讨决定。对未确诊的人员,应在采取各种有效的防治措施 (其中亦包括预防性治疗) 的同时,在医务人员的监督下继续进行观察。调离工作岗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分为: 永久调离(如Ⅱ期以上的矽肺病人),暂时调离 (如轻症铅中毒可暂时调离铅作业进行驱铅治疗,俟疗程结束、车间预防措施亦有所改进时,仍可回原车间工作)及暂不调离(例如某些问题不大的可疑中毒,本人机体状态良好,车间劳动条件又有明显改善时) 三种。凡已确诊为法定职业病者,均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劳保待遇; 对未确诊的可疑病人,仍应给予必要的合理治疗,在脱产治疗观察期间,是否可按职业病待遇处理,须由本企业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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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12-12
  • 更新时间: 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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