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主要是指农业生产中用于消除有害动植物(害虫、病菌、鼠类、杂草等)和调节植物生长的各种药物。农药应用范围很广,除用于农业生产外,在农产品和某些工业品的仓库贮存以及林业、果园、畜牧业、交通运输业和医药卫生等许多部门中也要使用农药。
农药的种类繁多,按其用途可分杀菌剂、杀虫剂、杀螨剂、杀线虫剂、杀软体动物剂、杀鼠剂、除草剂 (除莠剂)、脱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其中以杀虫剂的应用最广,用量最大。杀虫剂按其化学成分可分为: ①有机磷杀虫剂; ②有机氯杀虫剂; ③氨基甲酸酯杀虫剂; ④脒类杀虫剂,如杀虫脒; ⑤有机氟杀虫剂;⑥无机杀虫剂,如砷酸钙、氟化钠等; ⑦植物杀虫剂,如烟碱、除虫菊、鱼藤等; ⑧油皂制剂,如棉油皂; ⑨微生物杀虫剂,如青虫菌、杀螟杆菌等; ⑩熏蒸剂,如溴甲烷、氯化苦、磷化铝等。近年来除草剂的发展很快,有些国家中其产量已超越杀虫剂而居于农药工业的首位,我国正在逐步推广使用除草剂。
各种农药对人的毒性和引起中毒的危险性差别很大。在农药的生产和使用中,以有机磷农药中毒最常见,其次为六六六、滴滴涕、杀虫脒、砷制剂等中毒。有些农药毒性很低,但有时也可能引起中毒。为了评价农药的毒性大小,世界卫生组织和许多国家都已制订了农药毒性分级标准。
我国农药急性毒性分级暂行标准
大鼠经口 LD50 mg/kg | 大鼠经皮 LD50 (24小 时)mg5/kg | 大鼠吸入 LC50(1小 时)g/m3 | 鱼毒(鲤鱼) TLm48*ppm | |
Ⅰ(高毒) Ⅱ(中等毒) Ⅲ(低毒) | <50 50~500 >500 | <200 200~1000 >1000 | <2 2~10 >10 | <1 1~10 >10 |
*TLm为48小时半数耐受限值(半数存活浓度)
一种农药的急性毒性应根据不同进入途径的LD50(LC50)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如该农药易经皮吸收,特别是经皮LD50值较小时,应以经皮LD50为主进行分级,但农药急性毒性仅能反映其危害的一个侧面。有些农药如有机氯杀虫剂,其急性毒性虽不大,但具有明显蓄积作用,对人体可能有慢性影响。有机汞杀菌剂(赛力散、西力生等),不仅毒性大,而且不易降解和排出,又易于污染环境,我国已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有机氟杀虫剂和有机砷杀菌剂也将逐步被淘汰,而代之以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制剂。有些农药或其中所含的杂质可能有诱变、致癌、致畸作用,这些问题已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
在农药厂合成、加工、包装等车间中,特别是生产设备密闭不严或发生故障时,工人体表及车间空气均可受到污染。在出料、分装和检修设备时,皮肤接触的机会更多,空气中农药浓度也较高。
在施用农药的过程中,特别是在配药、喷洒及检修药械时,皮肤和衣服易被污染; 在下风侧操作时还可能吸入较高浓度的药液雾滴、蒸气或粉尘。在运输、装卸、供销、贮存过程中,也可接触到农药。如管理不当,可能造成误服、误用或污染食物、水源等。
评价农药危害时,除纯品本身的毒性外,尚应考虑制剂的纯度及其中可能含有的杂质。例如马拉硫磷纯品对大鼠经口LD50为8000mg/kg,而有杂质的工业品为1500~2000mg/kg。除草剂2,4,5-T大鼠经口LD50为300~800mg/kg,但因常混有毒性极大及具有诱变、致畸作用的杂质二英, 现已停止生产、使用。
农药的加工剂型及施用方式对其危害大小也有影响。例如,粉剂是用农药与填料混合制成的。填料一般不致产生有害作用,而乳油除原药外,含有乳化剂和苯、醇类等溶剂。这些溶剂本身就是毒物,乳化剂毒性虽不大,但能促进农药和溶剂的吸收,加速和增强其毒作用。因此,乳油的危害性比粉剂大。施用同一种农药时,喷雾、喷粉的危害性较大,而涂茎、拌种一般比较安全。飞机或地面超低容量喷洒时污染较严重,故只适用于低毒农药。剧毒农药不得用于喷洒,必要时可改用拌种、浸种等方式。国内外一些调查资料表明,经皮吸收是农药中毒的主要原因。但熏蒸、薰烟,特别是在室内操作时则吸入中毒的危险性较大。
生产性农药中毒多发生于炎热季节,天气最热时较易发生中毒,高气温和强烈的太阳辐射是主要的不利环境因素。其他影响因素参见“生产性毒物”条目。
使用农药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卫生措施。下列措施原则上适用于各种农药,但亦可根据毒性大小提出不同要求; 对于高毒农药,要求应特别严格。
(1) 一般原则: 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建立农药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农药包装必须有明显标签,写明品名、用法、注意事项、防护措施、中毒症状和急救等;毒性愈大,愈要详细说明。农药包装和容器应统一回收,妥善处理(焚烧或深埋),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农药的运输、供销、保管和使用等工作,应挑选身心健康、工作认真负责、经过训练掌握安全卫生知识的青壮年担任。妇女在月经期、妊娠期和哺乳期不宜从事接触农药的工作。农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浓度合理使用。农药不可与食物、日用品混合装载。运输工具及地面被污染时,应立即彻底洗净。
(3) 保管: 除按上述规定外,高毒和中等毒农药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仓库应上锁,结构要牢固,地面要便于清洗。禁止在仓库内饮食、吸烟。
(4) 配药、用药: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农药污染皮肤、衣服和吸入中毒。配备防护用品,并注意按时清洗、维修和更换。如因限于气候条件,有些防护用品不便使用,则应采取远距离操作(工具改革),轮班操作,缩短或调整操作时间,改变施药方式和操作方法等措施,以减少接触农药的机会。皮肤、衣服污染应及时洗净。施用过高毒农药的田块,应有明显标记。配药、喷洒及清洗药械和容器时,应避免直接或间接污染水源、鱼塘。
(5) 医疗、急救: 卫生机构应配备农药中毒急救设备和药物。对严重污染者应注意检查、观察,及时发现中毒先兆。
农药厂的预防措施与一般化工厂相同,参见“农药工业劳动卫生”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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