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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毒物的容许值
 
摘要: 预防职业中毒,保护工人健康免受生产性毒物危害的中心环节,是控制进入体内的毒物量。其中最重要的是使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控制在一定水平以下。生产性毒物容许值一般是指车间空气中容许达到的、不致危害接触者健康的毒物的量。

预防职业中毒,保护工人健康免受生产性毒物危害的中心环节,是控制进入体内的毒物量。其中最重要的是使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控制在一定水平以下。生产性毒物容许值一般是指车间空气中容许达到的、不致危害接触者健康的毒物的量。

生产性毒物容许值的概念、制订方法及实施的原则,各国规定均不相同。特别对容许值是采用上限浓度还是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意见还不一致。我国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容许值采用上限浓度,称为最高容许浓度(MAC),即在多次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中均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是指工人在该浓度下长期进行生产劳动、不引起急性或慢性职业性危害的浓度。它是衡量车间空气污染程度的卫生标准,也是制订防毒措施及鉴定其效果的依据。美国采用的容许值称为阈限值(TLV),除小部分毒物制订了上限浓度 (TLV-C) 外,其余均按一个工作班内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容许值(TLV-TWA)。阈限值按其定义是指可以使“几乎所有”的工人每天反复接触而不致引起“有害作用”的浓度。但由于个人敏感性不同,在该浓度下仍可能使少数工人感到不适,或使其健康状况恶化,甚至发生职业病。

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表),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毒物质不应超过的浓度值。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如生产操作需在车间许多不同地点进行,故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予以放宽: 作业时间1小时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容许达到50mg/m3;半小时以内容许达到100mg/m3; 15~20分钟容许达到200mg/m3; 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须间隔2小时以上。表内注有“皮”者为除经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收而可能引起中毒的有毒物质。表内所列各项有毒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制订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应以该物质的理化性质、动物毒理实验、中毒病人的临床观察以及卫生学和职业流行病学调查等方面的资料为依据,其核心问题是研究剂量 (浓度) 与反应的关系。对新化学物质一般先从动物毒理实验开始,首先测得毒物毒性的基本资料,如进入途径,LD50,LC50,急性吸入阈浓度,毒作用特点,蓄积毒性,有无致畸、致突变、致癌、致敏作用及迟发性神经毒作用等。进而通过吸入染毒实验确定慢性毒作用阈浓度。然后求出急性毒作用带、慢性毒作用带,选择一定的“安全系数”,推算出最高容许浓度的初步建议值。如能进一步获得中毒的临床观察资料和初步的现场卫生学及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则可以对此建议值加以验证,订出更加安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数值。最后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作为正式卫生标准颁发和实施。对于已经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则主要依据现场卫生学及职业流行病学的调查来审核现行的最高容许浓度,必要时加以修订。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所列的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数值,主要是在我国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工矿企业现场调查和对工人健康状况的临床观察,以及动物实验研究资料为依据而制订的。对于缺乏国内资料的毒物和粉尘,则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制订。制订最高容许浓度时所遵循的原则是: 既要保护工人健康,又要结合我国经济和技术水平,有利于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为此,采用区别对待的办法。对少数危害大、后果严重者从严要求,对于危害较轻者可适当放宽。但最高容许浓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有关资料的积累,以及国家经济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已经颁布、实施的最高容许浓度要不断进行修订。


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
(mg/m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一氧化碳
一甲胺
乙醚
乙腈
二甲胺
二甲苯
二甲基甲酰胺(皮)
二甲基二氯硅烷
二氧化硫
二氧化硒
二氯丙醇(皮)
二硫化碳(皮)
二异氰酸甲苯酯
丁烯
丁二烯
丁醛
三乙基氯化锡(皮)
三氧化二砷及五氧化二砷
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
(换算成CrO3)
30
5
500
3
10
100
10
2
15
0.1
5
10
0.2
100
100
10
0.01
0.3
0.05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三氯氢硅
己内酰胺
五氧化二磷
五氯酚及其钠盐
六六六
丙体六六六
丙酮
丙烯腈(皮)
丙烯醛
丙烯醇(皮)
甲苯
甲醛
光气
内吸磷(皮)
对硫磷(皮)
甲拌磷(皮)
马拉硫磷(皮)
甲基内吸磷(皮)
甲基对硫磷(皮)
乐果(皮)
敌百虫(皮)
敌敌畏(皮)
吡啶
金属汞
升汞
有机汞化合物(皮)
松节油
环氧氯丙烷(皮)
环氧乙烷
3
10
1
0.3
0.1
0.05
400
2
0.3
2
100
3
0.5
0.02
0.05
0.01
2
0.2
0.1
1
1
0.3
4
0.01
0.1
0.005
300
1
5



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
(mg/m3)
49
50
51
52
53
环己酮
环己醇
环己烷
苯(皮)
苯及其同系物的一硝基化合物
(硝基苯及硝基甲苯等)(皮)
50
50
100
40
5
54苯及其同系物的二及三硝基化合物
(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皮)
1
55苯的硝基及二硝基氧化物
(一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等(皮)
1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皮)
苯乙烯
五氧化二钒烟
五氧化二钒粉尘
钒铁合金
苛性碱(换算成NaOH)
氟化氢及氟化物(换算成F)

臭氧
氧化氮(换算成NO2)
氧化锌
氧化镉
砷化氢
铅烟
铅尘
四乙基铅(皮)
硫化铅
铍及其化合物
钼(可溶性化合物)
钼(不溶性化合物)
黄磷
酚(皮)
萘烷、四氢化萘
氰化氢及氢氰酸盐(换算成HCN)(支)
联苯-联苯醚
硫化氢
硫酸及三氧化硫
锆及其化合物
锰及其化合物(换算成MnO2)

氯化氢及盐酸
氯苯
氯萘及氯联苯(皮)
氯化苦
二氯乙烷
三氯乙烯
四氯化碳(皮)
氯乙烯
氯丁二烯(皮)
溴甲烷(皮)
5
40
0.1
0.5
1
0.5
1
30
0.3
5
5
0.1
0.3
0.03
0.05
0.005
0.5
0.001
4
6
0.03
5
100
0.3
7
10
2
5
0.2
1
15
50
1
1
25
30
25
30
2
1



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
(mg/m3)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碘甲烷(皮)
溶剂汽油
滴滴涕
羰基镍
钨及碳化钨
醋酸甲酯
醋酸乙酯
醋酸丙酯
醋酸丁酯
醋酸戊酯
甲醇
丙醇
丁醇
戊醇
糠醛
磷化氢
1
350
0.3
0.001
3
100
300
300
300
100
50
200
200
100
10
0.3



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是评价生产环境中卫生条件及制定改善措施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安全与有害的绝对界限。故不能以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是否超过最高容许浓度值作为肯定或否定职业中毒的根据。

车间空气中常同时存在数种有毒物质,如果它们具有相加作用时,可按下式计算并对其浓度进行评价。


式中C1、C2……Cn为各个物质的实测浓度值; M1、M……Mn为各个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值。

计算结果等于或小于1时,表示共存物质的浓度是可以容许的,大于1时表示已超过容许浓度。例如,车间空气中有苯、甲苯、二甲苯共存,测得苯的浓度为20mg/m3,甲苯为50mg/m3,二甲苯为60mg/m3,这三种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40、100、100mg/m3,按上式计算得出:


其结果1.6>1,即现有浓度已超过共存物质容许的浓度。

如工人在车间内停留的时间短暂,经采取措施仍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可根据毒物作用特点,与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近年来国际上在研究和制订生产性毒物容许值方面有许多进展,其基本特点是: 制订容许值的毒物品种不断增多; 原有的容许值经反复修订并趋于逐步降低; 制订容许值的基本原则、实验方法和研究内容日趋定型化,但各国制订的容许值仍有不少差异; 容许值向综合性和多样化的方向发展等。

在容许值表中,除规定一般作业情况下的容许值外,有的国家还作了些附加规定。苏联最高容许浓度的表中列出各个毒物的存在形态和危害级别,以便更符合实用的要求。在美国的TLV表中增加了短时间(15min)接触的阈限值(TLV-STEL)。联邦德国最高容许浓度的表中还注明各毒物20℃时的蒸气压,并对容易引起变态反应的物质加上“S”标记。

关于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作用的毒物容许值、应急容许值、新工作班容许值,以及毒物联合作用容许值等也有许多研究报道; 但对于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各国学者看法不一。例如,什么是“有害作用”,与适应性改变的界限应如何划定; 有害作用阈是否存在,特别是对化学致癌物的阈值问题,分歧更大。对于化学致癌物怎样规定容许值目前也有各式各样的看法和主张。有的国家把致癌物同其他毒物同样列入容许值表,不加任何说明;有的国家则把肯定对人致癌物从容许值表中取消而不规定容许值。1980年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医师会议公布了人类致癌物和可疑人类致癌物的容许浓度表,并附以实验动物致癌物的分类方法。

由于新化学物质迅速增多,而按常规方法制订最高容许浓度耗时甚多,远不能适应客观发展的需要,已有不少学者对加快制订最高容许浓度的方法进行了研究。例如根据毒物的化学结构、理化特性、急性毒性、蓄积毒性等估算最高容许浓度,按相对毒性制订同系物的毒物最高容许浓度,或以较短时间求出慢性毒作用阈浓度等;但这些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有时误差很大。

有些毒物或其代谢产物在血液、尿、呼气、毛发或其他生物材料中的浓度,与接触毒物的程度有一定的相关,并有明显的剂量-反应关系。测定生物材料中这些毒物或其代谢产物的含量,可以反映接触者通过各种途径吸收的毒物量,较之直接测定空气中毒物浓度能更好地说明接触剂量。对这个含量制订出一个容许值,可以用来检查接触者体内毒物的负荷量是否超过容许范围; 也可以此作为对作业环境进行生物监测的手段。这种生物材料中毒物含量的容许值称为生物最高容许浓度(MABC)或生物阈限值(BTLV)。当然,生物监测也有其局限性。例如,地区间或不同群体间的可比性较差; 不适用于刺激性气体或空气中浓度波动大,而生物半减期短,且主要呈急性中毒效应的毒物; 测定数据受分析方法的影响较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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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12-13
  • 更新时间: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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