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百科首页>> 公卫百科>> 劳动卫生 >>劳动卫生的监督与管理

劳动卫生的监督与管理
 
摘要: 立法与监督、管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没有“法”就无法可依,监督管理就难以进行; 有“法”而无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则无法贯彻执行,也等于无“法”。因此,有了劳动卫生的法规以后,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如卫生防疫站或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才能进行严格的劳动卫生监督与管理,发挥“法”的威力,产生应有的效果。

立法与监督、管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没有“法”就无法可依,监督管理就难以进行; 有“法”而无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则无法贯彻执行,也等于无“法”。因此,有了劳动卫生的法规以后,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如卫生防疫站或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才能进行严格的劳动卫生监督与管理,发挥“法”的威力,产生应有的效果。

由于我国整个的卫生立法不够健全,长期以来贯彻执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阻力仍然很大。为了真正做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就必须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科学管理的方针,使劳动卫生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回顾建国以来30多年的劳动卫生发展史,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就更清楚了。早在50年代中期,由于坚决贯彻了车间气象条件卫生标准的建议和要求,仅仅用了几年的时间就迅速改变了全国高温车间的面貌,基本上消灭了严重的中暑现象。又如1957年第一次全国防尘工作会议召开以后,有色金属工业系统狠抓了发生矽肺病人最多的钨矿防尘工作,也只用了2~3年的时间,使钨矿井下采掘面的粉尘浓度多数都达到或接近国家卫生标准; 不少矿20多年来一直坚持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直到今天。类似的例子很多,不胜枚举。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该积极地吸取外国好的经验,同时还必须注意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汇贯通,择优选用”,切忌生搬硬套。例如对于一些设备简陋,资金不足,但职业危害又较严重的城市中小企业或乡镇企业,完全采取限制、罚款或勒令停产的硬性作法,往往行不通,也无法取得有效的改进成果。因此就要一方面采取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一方面又要给以热情具体的帮助和指导; 既要反复讲清道理,又要严格督促检查,使其逐步改进,操之过急不行,不严加要求更不行,这就是我国监督管理方法特点之一。

从监督管理的体系看,劳动卫生监督可分为自上而下的行政系统(政府对企业或企业内的上级对下级)和自下而上的群众系统两个体系的监督检查组织和活动。国内外的经验同样证明,凡是这两种监督体系相互配合、作用发挥得好的地区或单位,那个地区或单位的劳动卫生立法就能得到顺利地贯彻,劳动者的健康就能得到保障,各种急慢性中毒或职业病就会大幅度下降,反之就上升。所以,除应加强和健全行政系统的监督工作外,还应动员工会基层组织按系统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卫生监督工作,特别要发挥班组中不脱产的卫生员或安全员平时的监督检查作用,这点十分重要。

从工作性质上区分,劳动卫生监督又可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两种。劳动卫生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厂矿企业,在从设计到建成投产前的各个阶段进行的。所谓对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目的是保证投产后的劳动环境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审查要求的内容。这项审查内容包括有: 设计任务书、厂址选择和初步设计的各种图纸及文字说明。因此劳动卫生医师在参加这项工作前,必须熟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 36—79)》中的有关各项条款,并应按照一定步骤进行审查。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是由各级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对管辖区内或本单位厂矿企业,在遵守国家制订的有关劳动卫生或劳动保护法令、管理条例和车间卫生标准等方面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一般工业发达的国家,不仅有比较完整的立法并设有相应的监察机构,因此劳动卫生服务水平,也在随着立法和监察机构的逐步完善以及职工群众卫生知识的普及,而日益提高。不少国家有明显症状的职业中毒已较少见,尘肺的新发病例也正在日趋减少。一些职业性疾病的新发病例,主要都是早期发现的轻症病人;从病种看,一过性的职业性皮肤病、过敏性哮喘和由噪声等物理因素造成的一时性听力降低等职业影响,约占职业病登记报告总数的90%。这些都是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发展动向问题。

我国从建国初期开始就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并进行了全国性的工厂安全卫生大检查; 以后几乎每年都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毫无疑问,这种检查对于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健康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实质上这也是一种劳动卫生或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组织形式。随着各级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科的建立,各级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的日益普及和增多,劳动卫生的监督工作也正在向纵深方向发展。但是由于我们的监督依据仍然停留在“条例”的范围,同时也还不够完善,因此近年来的进展幅度不大。根据今后生产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解决的是: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劳动卫生或劳动保护法,建立强有力的各级相应的监督机构; 加强劳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护知识,健全基层群众性卫生监督网; 培训专门从事劳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各级监督人员,充实各级机构,广泛开展这方面的科研工作,着重总结我国的监督管理经验,为进一步制订和修订有关立法提供科学依据。


发表评价

词条信息

  • 浏览次数:5564 次
  • 发布时间: 2012-12-12
  • 更新时间: 2012-12-12

参与评价:

  •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热门标签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4750
中国疾控中心信息中心 内容管理与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IE8.0以上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百路155号 邮编:102206 热线电话:1391184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