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是指医院污水中有害物质或有关指标排放容许量或容许浓度。我国《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于1983年6月1日公布试行。该标准规定凡新建、扩建或改建医院,必须把污水、污泥及有传染性的粪便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原有医院应根据各类医院排放污水的危害程度,采取措施,达到排放标准的规定。
医院污水常含有各种病原体、放射性物质或其它有害化学物,为了防止医院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必须经过适当处理才能予以排放。
我国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规定,医院污水经处理消毒后应达到的要求:①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病原菌和结核杆菌。②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当采用氯化消毒法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接触时间与总余氯量
医院污水类别 | 接触时间(h) | 总余氯量(mg/L) |
综合医院污水及含 | 不少于1 | 4~5 |
含结核杆菌污水 | 不少于1.5 | 6~8 |
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 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 每10g污泥(原检样) 中不得检出肠道病原菌和结核杆菌。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医院排放污水的理化指标及其有关毒物的含量标准,按国家现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及《放射防护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表1中标准的制定依据是:①污水中总大肠菌群数应小于500个/L,综合医院污水及含肠道病原菌污水经氯化消毒后接触时间不少于1h,余氯量为4~5mg/L,检验致病菌的污水检验量以500ml连续三次为准。据国内外资料,当污水中大肠菌群含量如减少至1000个/L,肠道病原菌即未有检出; 又国内对传染病院含肠道病原菌污水现场调查,证明当大肠菌群数小于1000个/L时,该污水中亦不再检出肠道病原菌。少量污水,一般不易检出病菌,因此标准规定检验污水量每次500ml连续三次方可。②标准提出,含结核杆菌污水应在污水加氯接触1.5h后,有余氯6~8mg/L,检验污水每次500ml,连续三次不得检出结核杆菌。根据国外资料,用H37Rv结核杆菌接种于结核病院污水中,当污水的BOD5为11~63mg/L,耗氧量为27mg/L时,氯化消毒加氯量为10mg/L,接触时间为1~2h,就可使结核杆菌灭活。国内研究,用鸟型、H37Rv、H37Ra及牛型结核杆菌作实验,当结核病院污水耗氧量为19.0mg/L,pH7.1及水温25℃时结核杆菌的灭活条件如表2所示。国内现场调查,结核病院污水的BOD
表2 结核杆菌灭活条件
| 加氯量 | 接触时间 | 余氯(化合性) |
鸟型 | 20 | 60 | 12.2 |
一般在106mg/L,经过一级处理后可达到60mg/L。因此,标准规定适当。③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可含肠道病原菌和结核杆菌及蛔虫卵。标准规定采用高温堆肥时,要求堆温大于50℃,持续5日以上,并提出检验肠道病原菌和结核菌所需的堆肥样本量10g。据国外资料,病原菌加热致死温度与时间的关系如表3所示。
表3 病原菌致死温度及时间
| 温度(℃) | 致死时间(min) |
伤寒沙门菌 | 56 | 小于60 |
志贺菌 | 55 | 小于60 |
国内在高温堆肥实验中,堆温达到55℃以上,持续时间5~7天,在肥堆内(上、中、下有代表性部位)埋置的蛔虫卵、卡介苗、乙型副伤寒杆菌样品,经检查全部为阴性,而分枝杆菌在16支管中只有一管是阳性。
上述污水排放标准中,未提出对病毒的灭活要求,这是因为一些肠道病毒和肝炎病毒对氯的抵抗力较强,现在尚无加氯杀灭医院污水中病毒的精确实验数据,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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