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防止污染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制定的原则是: 长期利用污水或受到污染的地面水灌溉农田时,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不降低农产品的产量; 农产品的可食部分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不超过食品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不污染地下水源,即灌溉地区地下水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不超过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中有关规定; 不降低土壤肥力,不破坏土壤结构,不引起土壤次生盐渍化;不影响从事田间作业人的健康。本标准是以农作物田间灌溉和盆栽灌溉试验研究资料和我国重点污灌区现场调查资料为主要依据而制定的。
为保证利用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符合卫生要求,我国于1961年由建筑工程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颁布了 《污水灌溉农田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对灌田用水的水质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以后又经过几次修改和补充,在此基础上,由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经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农业部联合批准颁布了我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TJ24—79)(试行)。自1979年12月1日起试行(附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编号 | 项 目 | 标 准 |
1 | 水温 | 不超过35℃ |
4 | 氯化物(按Cl计) | 非盐碱土农田不超过 |
5 | 硫化物(按S计) | 不超过1mg/L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共有20个项目。其中以不影响农作物生长为制定依据者有水温、pH值、砷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氟化物、三氯乙醛等七项。以不影响农产品可食部分中有害物质含量为制定依据者有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硒及其化合物等五项。以防止污染地下水为制定依据者有硫化物、锌及其化合物、氰化物、挥发性酚、苯等五项。以防止土壤污染为制定依据者有pH值、全盐量、氯化物等三项。以影响田间作业人员感官性状为制定依据者有挥发性酚、丙烯醛等二项。值得注意的是用含镉污水长期灌溉后,镉在土壤和农产品中累积,为防止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对灌溉用水中镉含量比地面水中镉的标准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各项标准也考虑了防止灌溉对生活饮用水的不良影响。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除适用于以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外,还适用于以地面水及地下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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