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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污染
 
摘要: 医院病例集中,各种医疗处理过程用水使医院污水中可含大量病原体,如伤寒杆菌、痢疾杆菌、霍乱弧菌、结核杆菌、致病原虫、肠道病毒、腺病毒、呼肠孤病毒、传染性肝炎病毒、血吸虫卵、钩虫卵等,并有医疗诊断、消毒处理等的废弃物,如血、痰、药物、放射性废物等,如处理不当,污染环境时,可对居民健康发生严重危害。

医院病例集中,各种医疗处理过程用水使医院污水中可含大量病原体,如伤寒杆菌、痢疾杆菌、霍乱弧菌、结核杆菌、致病原虫、肠道病毒、腺病毒、呼肠孤病毒、传染性肝炎病毒、血吸虫卵、钩虫卵等,并有医疗诊断、消毒处理等的废弃物,如血、痰、药物、放射性废物等,如处理不当,污染环境时,可对居民健康发生严重危害。

医院污水包括病人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两大部分。污水的产量,因医院供水及设备管理等不同,相差很大,以每天每一病床平均约为1000L计,则100~500张床位的医院,日排放污水为100~500t。

医院污水污染的主要危害是引起肠道传染病,其次为结核病的传播。据调查,一般传染病房的污水中可含肠道病菌103~106个/L,病毒105个单位/L及蠕虫卵10~15个/L,甚至100个/L。结核病院污水中所含结核杆菌更多,可达106~109个/L。这些病原体在外界环境中可生存数月以上。因此医院污水污染水体或土壤后,能在较长时间中通过饮水或食物传播疾病。水体中贝类有浓缩病菌和病毒的能力,生食贝类的危险性更大。含有结核杆菌污水的排放口下游有露天游泳场时,可导致游泳者的结核菌直接感染。

医院内设有同位素诊治部门时,因污水中可有放射性131I、32P、24Na等,如污染环境,可引起居民的内外放射性照射的危害。

为了防治医院污水污染,要求新建、扩建及改建各类医院时设置污水净化、消毒设备,而原有医院应根据污水的危害程度,限期采取必要的污水处理措施。医院污水排出口,不得设在当地公用水水源及露天游泳场的上游。

新建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区与普通病区的污水可实行分流,再分别进行净化、消毒。职工生活区与行政区污水可排入城市下水道内。污水消毒一般采用加氯法,但必须根据污水中所含肠道病原菌、结核杆菌和病毒的不同,要求不同的加氯接触时间和余氯量(见“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条)以达到消毒效果。

污水净化后,水质应符合污水排放标准和符合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要求,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并应符合放射防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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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12-12
  • 更新时间: 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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