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中某些物质或因素通过母体影响胚胎的发育,使细胞分化和器官发育不能正常进行,以致出现器官或形态结构上的畸形,此种作用称为致畸作用或致畸胎作用。可引起致畸作用的物质称致畸物。广义的致畸应包括生化、生理功能或行为方面的发育缺陷在内。
致畸物具有致畸胎作用是属于胚胎毒性的一种表现,由于它是通过妊娠母体干扰正常胚胎发育而造成的先天性发育畸形,因此这种畸形的出现与遗传因素是没有关系的,也是不会遗传的,它与因生殖细胞受突变物作用而形成致畸胎作用的机理不同。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如电离辐射等)、生物因素(如某些病毒)、母体营养缺乏或内分泌障碍、遗传因素等都可能引起先天性畸形。
在六十年代初期,由于西德、英国、日本等国妇女在妊娠早期,即胚胎主要器官的分化发生期,服用镇静药反应停(Thalidomide,塞利多米)导致发生共计万余例短肢缺指的所谓“海豹肢”畸形的畸胎儿以后,才引起人们对于致畸作用的关怀与重视(见“环境因素与优生”条)。许多国家对药物、食品添加剂、农药等进行致畸作用的研究,并规定上述物品经致畸试验阴性方可正式使用。
致畸作用的机理尚未完全阐明,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 ①生殖细胞或体细胞受各种致畸物的作用而引起突变,可使胚胎发育异常产生各种缺陷:如作用于生殖细胞引起基因突变,可遗传给子代; 如仅作用于体细胞,则不遗传给子代。②致畸物质进入胚胎后,使细胞分裂和核酸完整性与功能破坏,引起细胞增殖减慢或死亡,使某些组织生长迟缓、变性或坏死,此时胚胎达不到正常的发育水平,致使组织器官伴有肉眼可见的结构上或在功能上的异常。③母体正常代谢过程被破坏,使子代细胞的生物合成过程中缺乏必需的物质,也可影响胎儿正常发育。
由于胚胎及胎儿的生理特点,对环境有害化学物具有高度感受性,因而有些化学物在一定剂量时仅引起胚胎或胎儿中毒而不引起母体中毒,此种特性称为胚胎中毒。具有胚胎毒性的物质作用于孕妇,一般可导致四种结局:①胚胎死亡,被吸收或随自然流产排出;②畸胎;③胎儿生长发育迟缓;④功能缺陷,如视力影响、听力障碍、智力低下等。各种结局的发生与有害物质的性质、作用、作用剂量、作用时间长短、胚胎发育的阶段、母体健康状态以及基因型有密切的关系。有些环境化学物质具有通过胎盘屏障的特性,能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直接产生毒害作用;有的环境化学物质是通过在母体形成毒性代谢产物,间接地对胎儿产生毒作用而影响胎儿生长发育。能产生胚胎毒性的化学物并非都是致畸物。
胚胎发育的不同阶段,所接受的环境有害物质作用的结果也不同,可概括如附表。
人体胚胎在母体内要经过38周的发育过程,在胎儿出生前发育分为两个阶段: ①前八周是胚胎发育的早期阶段,称为胚期,这个阶段虽然只有二个月,但因是胚胎细胞高度分化和各个器官系统基本形成期,环境中致畸因子在此阶段侵入母体,可破坏胚胎或使之死亡或形成畸形。人类大多数先天畸形,无论遗传原因或环境原因所致,大都是在这个阶段发生的,因而这个阶段称为敏感期,优生学研究对这个阶段十分重视。②第三个月始至分娩为胎儿期或称胎期,这个阶段是器官系统的生长发育期,对致畸因子的敏感性迅速下降,然而小脑、大脑皮质及泌尿生殖系统继续分化,因而这部分结构仍保持对致畸因子的敏感性,这个阶段如母体接受环境有害因素也是有害的。分娩后的哺乳期,有些物质可过母乳输送给婴儿,使婴儿在后天仍可继续积累某种毒物,影响生长发育。
实验动物的致畸试验(见“致畸、致突变、致癌试验”条)表明,有很多化学物虽可引起动物致畸,但未证明对人有致畸作用,这是由于人与动物的代谢不同,同时动物实验的剂量也相对的比人应用的剂量为大,因此不能将动物实验致畸试验的结果简单的外推给人。已知对人致畸或可疑致畸的化学物有反应停、环磷酰胺、氨蝶呤、氨甲蝶呤、甲基汞等。孕妇除不应使用已知对人可致畸的化学物外,也应减少或避免接触已知的动物致畸化学物,并不应滥用药物,以免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
环境有害因素对胚胎发育的作用结果
妊娠前期 | 妊娠阶段 | 产后期 | ||
前2个月 | 后7个月 | |||
发育阶段 易受损伤 的部位 | 生殖细胞 精子发 生,卵子发 生,受精卵 | 胚期 器官发 生、分化、 形成 | 胎儿期 中枢神 经系统 | 新生儿 乳汁 |
对胚胎发 生的主要影 响 | 致突变 | 致畸 | 经胎盘 致畸 | |
后果及表 现 | 基因突 变,染色体 畸变,不孕 或受胎能 力障碍 | 着床障 碍 自然流 产 | 早产 死产 | 形态、行 为或机能异 常,发育迟 缓 |
有害物接 受者 | 父或母 | 母 | 母(授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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