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抽搐治疗 亦称电休克治疗,是以一定强度的电流通过大脑,引起全身抽搐来治疗各种精神病的一种方法。其他尚有使用药物等引起抽搐作为治疗的方法。
Meduna(1934)认为某些精神病人在自发性抽搐后,症状可以突然好转,又认为精神分裂症很少与癫痫合并存在(这一说法现已证明并不正确),因而人为地造成抽搐作为精神病的治疗方法。Meduna先以樟脑油肌内注射,因作用不甚肯定而改用戊四氮。Cerletti和Bini(1938)创用电抽搐疗法,方法简便,作用肯定,业已取代了药物抽搐疗法。
电抽搐治疗自问世以来,对其利弊颇多争议。开始时因其操作方便易行,见效迅速,使精神病患者自杀人数大为减少,精神病院床位周转加速,病房面貌为之改观,故颇受推崇。五十年代以来,由于精神药物广泛应用,对抽搐治疗的意见渐趋分歧。有人认为抽搐治疗过于强烈,可引起脑部损害,大多可为药物治疗所替代;但也有人认为本治疗仍有其独特的长处,尤其对抑郁而言,疗效较药物迅速而可靠,严重的合并症甚为罕见,因此主张继续使用。现对多数精神疾患而言,理想的治疗方法仍然很少,只要适应证和禁忌证掌握得当,仍不失为可选用的治疗之一,但若滥用,亦属不当。
电抽搐疗法对抑郁症最为有效,不论双相型或单相型、迟缓型和激动型,经3~4次治疗后,症状多可缓解。更年期抑郁症,经6~8次治疗后也多可见效。抑郁性神经症或反应性抑郁症则疗效较差。因此对抑郁症患者,若病情较重,伴有自杀企图,或经药物治疗无效者,皆可考虑作电抽搐治疗。但对抑郁症的复发,无预防作用。躁狂症患者若躁动严重,可先作几次电抽搐治疗,待症状控制后再使用锂盐等药物治疗。电抽搐治疗并可用以控制急性精神分裂症的兴奋躁动,特别是紧张性兴奋症状。对于紧张性木僵效果颇好,但需继续使用药物治疗以巩固和提高疗效,否则甚易复发。在其他类型的精神分裂症中,以年龄较小的急性偏执型患者疗效较好,其余各型效果不理想。
电抽搐疗法一般不宜用于治疗神经官能症,但对伴有抑郁症状或患急性焦虑、惊恐状态的患者,有人以少数几次治疗作为对症处理,认为亦可见效。此外,国外尚有试用以治疗神经性皮炎和溃疡性结膜炎等心身疾病,神经性厌食以及三叉神经痛和幻肢痛等疼痛性疾病的零星报告,均无肯定的疗效,不宜采用。
脑器质性病变时不应作电抽搐治疗,在治疗时可使颅内压突然增高,因此对颅内肿瘤更为禁忌。其他如心脏血管病变、消化性溃疡、严重贫血、躯体衰竭、骨胳疾病、急性感染、妊娠妇女、年幼儿童和老年患者等均应慎用,但有人认为虽有这些情况,仍可安全施行治疗,尤其在肌肉松弛剂等配合下,绝对禁忌证已可大为减少。
治疗前应先作好准备,向患者进行解释,消除其对治疗的顾虑和紧张。疗前至少禁食4小时,测体温脉搏,排空大小便,仰卧于平整的治疗台上,胸椎中段的背后垫以高约3~5公分的沙袋,取出活动假牙,臼齿间放置纱布卷以防抽动时咬伤牙齿和唇舌,适当固定住患者肩、肘、膝关节和四肢,紧托下颌,放妥电极,即可开始治疗。按传统操作,电极位于两侧颞部,但有不少变动方法。电极上安置食盐溶液或导电胶浆。交流电休克机用80~120伏特,0.3~0.6秒,直流电休克机用80~100毫安培,通电1~2秒。
治疗中的典型表现可分为潜伏期、强直期、阵挛期和昏睡期四个时期,潜伏期约0.1~3秒,时间与所用的电流强度有关,意识先行丧失;后即全身肌肉强直,呼吸停顿,即为强直期;约10秒钟后进入阵挛期;约经30秒钟后抽搐停止,呼吸恢复,处于昏睡状态,或有躁动不安表现,约经5~30分钟后方渐醒复。
Themon(1956)对电抽搐疗法作了改良,将电极置于非优势半球的一侧,称为单侧电极电抽搐治疗,认为不致发生术后意识模糊和记忆障碍。Abrams等(1973)则认为电极置于两前额区电抽搐治疗亦可不导致记忆障碍且有较好疗效,Kalinowsky(1975)亦持同样观点。究竟何者为优,尚无定论。
在电抽搐治疗时使用肌肉松弛剂可防止骨折等合并症,称为无抽搐电休克治疗。Bennett(1940)首先报告使用箭毒,但因有中枢反应而可引起危险,后由Arnold(1951)和Holmberg等(1952)使用琥珀酰胆碱(succinylcholine),剂量为5mg/kg。因使用时患者有胸闷、呼吸困难的感觉,最好与阿托品和快速巴比妥类药物合并缓慢地静脉注射。合用肌肉松弛剂后较易引起心血管和肺部合并症,因此有心脏疾病者不宜应用。应用肌肉松弛剂后,患者在治疗中很少抽动,在强直期时仅有两脚轻度屈曲,阵挛期仅部分足趾稍有抽动,时间缩短至5~20秒。若病人毫无抽动,宜再次给予治疗。抽搐阈各人不同,一般男性较低于女性,年轻者较小于年老者,使用巴比妥类药物则使抽搐阈增高。
电抽搐治疗一般每周进行三次,需要时偶可每日一次,疗程视具体病人而定,一般为6~12次。
治疗副反应以头痛较多见,此外尚可发生眩晕、恶心、呕吐、腰痛或躯体其他部位疼痛等,一般经休息并作对症处理后即可消失。严重的合并症较少见,未使用肌肉松弛剂的患者若治疗时位置不当,抽搐过剧,可能引起骨折,以胸椎最为多见,次为腰椎,四肢和肩胛骨。治疗时下颌过分张开可引起脱臼,均应注意防范。治疗可引起脑部结构性损害,有的病人可发生记忆障碍,但多数为可逆的,若疗程适当,可不致造成永久性缺损。治疗后应密切的观察呼吸情况,若未能及时恢复,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注射中枢兴奋剂,直至完全恢复为止。
电抽搐疗法的机制尚未明瞭,有人以精神动力学说进行解释,认为有自责自罪的患者由于期待受罚,而把治疗作为惩罚的一种形式。有人认为在治疗时意识丧失前,患者有濒死感觉,可使之出现再生的意念而产生疗效。Fink(1962)认为治疗能改变脑的功能,近来更认为可对间脑,特别是下视丘有刺激作用,影响内-眶侧、额-背内侧、视丘-脑干网状回路,或认为能使脑内5-羟色胺含量增高等,均可能与治疗作用有关。
除电抽搐外,尚有很多其他方法亦可引起抽搐或昏迷,现择主要的几种简述于下:
戊四氮抽搐治疗 由Meduna(1938)首先使用。以10%戊四氮5~10ml快速静脉注射,30秒钟后患者可发生全身性抽搐,但因注射后至开始抽搐的潜伏期较长,容易引起紧张、恐惧,是否发生抽搐也无肯定把握,因此已为电抽搐疗法所代替。
二氧化碳休克治疗 由Meduna(1946)首先报告。他给患者吸入30%二氧化碳和70%氧的混合气体,使引起休克以治疗神经官能症。Laverne(1947)采用70%二氧化碳和30%氧的混合气体,认为可较快地引起休克。国内报告认为对精神分裂症和神经官能症皆有较好疗效。患者在治疗时有交感神经兴奋表现。休克时伴有肌肉强直或阵挛,少数患者可有咯血,一时性心动过速、过缓或心律不齐等副反应。
马桑寄生治疗 首先由Ebaugh(1939)提出,他认为其疗效可与戊四氮相比美。制成注射液进行治疗,空腹肌内注射,一般在给药后1/2~1小时后可发生恶心、呕吐、出汗、意识模糊、肌肉抽动和抽搐发作等反应,6~8小时后逐渐恢复,每2~3天治疗一次,以3~6次为一疗程。
阿托品休克治疗 最早由Forrer(1950)报告,每晨空腹肌内注射阿托品,首次量为15mg,以后每天增加15mg,直至发生昏迷,一般不超过250mg,多在6~8小时后终止,治疗5~15次为一疗程,对焦虑症和伴有焦虑的各种精神疾患多可有效,对躁狂症,伴有精神运动性兴奋的精神分裂症,以及强迫症也有一定疗效。
六氟乙醚抽搐治疗 除电抽搐疗法外,国外目前主要使用六氟乙醚(hexafluorodiethyl ether,Indoklon)抽搐治疗。这是1957年发现的一种麻醉剂。其使用方法:先给病人用静脉麻醉剂及肌肉松弛剂,然后用汽化器使病人吸入六氟乙醚,此时可出现轻度肌阵挛,然后出现强直阵挛性抽搐,此时停用六氟乙醚,改用氧气吸入即为一次治疗。此疗法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同电抽搐,恶心反应较重(需先用药预防),对牙齿损害较小。适用于不愿做电抽搐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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