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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摘要: 为防止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对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对排放“三废”提出的限量要求,称为“三废”排放标准。即污染源排放废气、废水的出口处(如烟囱或废水排出口)污染物质的容许排放量(kg/h)或容许排放浓度(mg/m3或mg/L),和废渣最终处理的评价标准。

为防止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对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对排放“三废”提出的限量要求,称为“三废”排放标准。即污染源排放废气、废水的出口处(如烟囱或废水排出口)污染物质的容许排放量(kg/h)或容许排放浓度(mg/m3或mg/L),和废渣最终处理的评价标准。

我国《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主编,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卫生部于1973年11月批准颁布,1974年1月1日起试行。我国制订“三废”排放标准的原则是: ①贯彻我国环境保护的方

表1 十三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


有害物质
名 称
排放有害
物企业①
排 放 标 准
排气筒高
度(m)
排放量②
(kg/h)
排放浓度
(mg/m3)
1二氧化硫电站30
45
60
80
100
120
150
82
170
310
650
1200
1700
2400
 
 冶金30
45
60
80
100
120
52
91
140
230
450
670
 
化工30
45
60
80
100
34
66
110
190
280
 
2二硫化碳轻工20
40
60
80
100
120
5.1
15
30
51
76
110
 
3硫化氢化工、轻工20
40
60
80
100
120
1.3
3.8
7.6
13
19
27
 
4氟化物(换
算成F)
化工30
60
1.8
4.1
 
冶金12024 
5氮氧化物
(换算成
NO2)
化工20
40
60
80
12
37
86
160
 
(续表)

有害物质
名 称
排放有害
物企业①
排 放 标 准
排气筒高
度(m)
排放量②
(kg/h)
排放浓度
(mg/m3)
6  100280 
化工、冶金20
30
50
2.8
5.1
12
 
冶金80
100
27
41
 
7氯化氢化工、冶金20
30
50
1.4
2.5
5.9
 
冶金80
100
14
20
 
8一氧化碳化工、冶金30
60
100
160
620
1700
 
9硫酸(雾)化工30~45
60~80
 260
600
10冶金100
120
 34
47
11轻工20
30
 0.01
0.02
12铍化物(换
算成Be)
 45~80 0.015
13烟尘及生产
性粉尘
电站(煤
粉)
3082 
  45
60
80
100
120
150
170
310
650
1200
1700
2400
 
工业及采
暖锅炉
  200
炼钢电炉
炼钢转炉
  200
(小于12吨)
(大于12吨)
水泥
生产性粉
尘③
  200
150
150
(第一类)
(第二类)
  100
150

注: ①表中未列入的企业,其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可参照本表类似企业。②表中所列数据按平原地区,大气为中性状态,点源连续排放制订。间断排放者,若每天多次排放,其排放量按表中规定;若每天排放一次而又小于一小时,则二氧化硫、烟尘及生产性粉尘、二硫化碳、氟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等七类物质的排放量可为表中规定量的三倍。③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浓度。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他粉尘。

针、政策,加强生产管理,尽量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量。②“三废”排放标准,是以卫生标准为依据制定的,污染物按“三废”排放标准排放,应能满足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③制订“三废”排放标准应适合国情,做到技术先进、易于管理、切实可行。④国家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和地区性排放标准相结合,当按全国统一的排放标准排放工业“三废”尚不能保证环境质量时,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更为严格的地区性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我国现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对废气暂订了13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 (表1)。此标准是以卫生标准为依据,应用大气扩散公式进行计算,推导出在不同排放高度时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再参考我国已有的实践经验而制定。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根据废水中有害物质的毒性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分为两类:第一类五种物质是能在环境或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的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的标准;第二类14种物质(或项目),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有害物质,在工厂排出口的水质应符合“表3”规定。此外,对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物质的有害废渣提出了环境管理要求,并禁止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体。

表2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序号有害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1
2
3
4
5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镉及其无机合物
六价铬化合物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0.05(按Hg计)
0.1(按Cd计)
0.5(按Cr+6计)
0.5(按As计)
1.0(按Pb计)

表3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序号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
2
pH
悬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水
力冲渣、尾矿水)
6~9
500mg/L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生化需氧量(5天20℃)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硫化物
挥发性酚
氰化物(以游离氰根计)
有机磷
石油类
铜及其化合物
锌及其化合物
氟的无机化合物
硝基苯类
苯胺类
60mg/L
100mg/L*
1mg/L
0.5mg/L
0.5mg/L
0.5mg/L
10mg/L
1mg/L(按Cu计)
5mg/L(按Zn计)
10mg/L(按F计)
5mg/L
3mg/L

* 造纸、制革、脱脂棉 <300mg/L

我国自1983年开始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了部分工业企业的工业污物排放标准,其中包括石油开发、石油炼制、造纸、制糖、合成洗涤剂等数十种工业污物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同年开始实施。其他有关工业污物的排放标准亦正在陆续制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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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12-12
  • 更新时间: 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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