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是对地面水(江、河、湖泊、水库等淡水域)水质提出的卫生要求和水中有害物质容许限量规定。目前许多国家制定了类似的标准。但由于制定方法和目的不同,差异较大。瑞典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及地面水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暂行规定,分别限定了某些有害物质在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城市污水处理厂出口以及地面水中的容许浓度。“美国公共水源的地面水标准”对水中有关成分提出了“容许标准”和“希望达到的标准”的要求。苏联和我国则列入《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包括“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和“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两个部分。
1956年我国 《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标准101—56)》中,已制定污水排入公共水区的卫生规定,1962年和1973年对此作了几次修订和补充,1979年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1983年经城乡建设环境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级标准
分级 | 第一级 | 第二级 | 第三级 | ||||
pH值 | 6.5~8.5 | 6.5~8.5 | 6.5~8.5 | ||||
水温 | 地面水受纳废热后,水域混合区边缘的水温 | 肉眼可见物 | 水中无明显的泡沫、油膜、杂物等 | ||||
色(铂钴 | ≤10 | ≤15 | ≤25 | ||||
嗅 | 无异臭 | 臭强度一级 | 臭强度二级 | ||||
化学需氧量 | ≤2 | ≤4 | ≤6 | ||||
挥发酚类 | ≤0.001 | ≤0.005 | ≤0.01 |
(标准值的单位除注明者外,均为mg/L)
*为参考标准,专对湖泊、水库等封闭性水域的水质要求,以防止水质富营养化。
保护部批准,发布并且实施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
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是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排入地面水体后,下游最近用水点(集中式给水取水点上游1000m处,或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取水点)的水质要求,它不是废水排放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也有所不同。1983年国家发布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如表1。
我国现行“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如表2、3。
表2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
指 标 | 卫 生 要 求 |
悬浮物质 | 含有大量悬浮物质的工业废水,不得 |
色、臭、味 | 不得呈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所特有 |
漂浮物质 | 水面上不得出现较明显的油膜和浮沫 |
有害物质 | 不超过表3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
表3 地面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编号 | 有害物质名称 | 最高容许浓度 | 限制 |
1 | 乙腈 | 5.0 | 毒理 |
12 | 六六六 | 0.02 | 感官 |
19 | 甲基对硫磷 | 0.02 | 感官 |
20 | 甲醛 | 0.5 | 毒理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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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订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的原则是: ①防止地面水传播疾病。②保证地面水感官性状良好。③保证地面水自净过程能正常进行。④防止地面水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包括致畸、致癌及致突变危害)。根据以上原则,采用环境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研究方法,制订标准。
为防止地面水质感官性状恶化和病原体随污水排入,标准中作了一般性文字限定。对于地面水的pH值、生化需氧量、溶解氧的规定是根据对我国主要水系、河道多年调查所获得的正常波动范围 (包括污染前或自净后各项指标的数据)制订的。目的是保护地面水自净过程正常进行以及鱼类生存的需要。
地面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是根据下述四方面实验研究结果,并结合已有的环境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制订:①有害物质在水体中的稳定性。②有害物质对水体感官性状的影响。③有害物质对水体自净过程的影响。④卫生-毒理学研究。将上述研究结果所获得的最低值,作为制订该物质在地面水中容许浓度的限制指标和限量规定。
地面水中以影响感官性状作为限制指标的有害物质共17种。对水体感官性状的影响,包括色、臭、味。臭、味实验是选择适宜的评定者,对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溶液进行臭、味强度的评定。计算出二级臭和味强度时的有害物质浓度,作为制订标准的依据。色觉实验是在10cm水柱高度下不呈现颜色的有害物质浓度为制订标准的依据。最后取最低值作为该物质对水体感官性状影响的限制依据。
地面水中以影响自净过程为限制指标的有害物质有8种。对自净过程影响是以该有害物质在水体中明显影响生化耗氧量过程、硝化过程以及改变水体pH值为依据。某些有害物质能大量增加生化需氧量,消耗水中溶解氧,则其容许浓度按标准中生化耗氧量及溶解氧的规定计算。
地面水中以卫生-毒理作为限制指标的有害物质有28种。通常以大鼠或其他温血动物(小鼠、豚鼠、家兔、狗等)为实验对象。以慢性毒性实验所获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推算出该物质在水中对人体的最大无作用浓度 (以人体重50kg,每日摄水2.5L计),作为该物质在地面水中最高容许浓度限制的依据。
环境流行病学调查是检验和修订标准的重要方法,可为肯定或修订标准提供直接论据。
“标准”是用水点任何一次水样检验结果的具体要求,是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部门对地面水进行经常性监测和评价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执行标准中应注意: ①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在集中式给水取水点上游1000m和下游100m范围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②应结合地区废水排放标准,评价废水排放。③由于地面水水量的季节性变动和废水排放往往并不恒定,对地面水的监测,应以枯水期,废水排放量最大时为重点。④在监测评价灌溉用水水体及渔业利用水体时,还应考虑《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⑤地面水水体中放射性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应按《放射防护规定》的要求,加以控制。⑥标准尚未规定的有害物质,可组织科研学术部门研究制订。⑦尽可能综合监测的结果和地面水对居民健康、生活卫生条件的影响,作出地面水水体卫生的总评价。
我国现行的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是指用水点的水质要求,不是对地面水任何断面的要求,不能混用。以往研究尚缺致畸、致突变和致癌实验,也未有数种有害物质同时存在时的联合作用资料,这些均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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