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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鼠剂评价
 
摘要: 对灭鼠剂的评价,首先应根据其灭鼠效果,同时亦需考虑对人和禽、畜等非靶动物的危害,涉及问题较多,需作一系列试验、观察。此外,尚应考虑生产难易、价格高低 溶解度大小、对抗剂有无等问题。对灭鼠剂的评价应包括以下项目。

对灭鼠剂的评价,首先应根据其灭鼠效果,同时亦需考虑对人和禽、畜等非靶动物的危害,涉及问题较多,需作一系列试验、观察。此外,尚应考虑生产难易、价格高低 溶解度大小、对抗剂有无等问题。对灭鼠剂的评价应包括以下项目。

毒力 对靶子动物具有足够毒力是灭鼠剂的先决条件。灭鼠剂的毒力分级与其他药物有所不同,其标准为:

级 别LD50(mg/kg)
极毒
剧毒

弱毒
微毒
1.0
1.0~9.9
10~99
100~999
1000

“极毒”级灭鼠剂当使用人员接触纯品时,有一定危险性,需于出厂前稀释; “剧毒”级较合用; “毒”级对接受性差的啮齿动物效果不好; “弱毒”级使用浓度高,影响接受性,除个别例外,效果不佳; “微毒”级不用于灭鼠。

灭鼠剂的毒力,就药物本身,除与纯度密切相关外,亦与晶体结构以至细度等有关。以结构为例,红磷与白磷同素异构,其毒力迥异; 含有不对称碳原子的灭鼠剂,于立体异构体之间毒力亦可有较大差别。如杀鼠灵的两种异构体,对雄性大白鼠抗凝血作用可相差7~10倍,灭鼠宁与其异构体也有类似差别。以细度为例,亚砷酸颗粒直径为4.5μm者,对大白鼠的LD50为89mg/kg,直径为25μm者增至346mg/kg;安妥则恰相反,直径50μm者毒力显著高于5μm者。

给药途径对灭鼠剂毒力亦有影响。如毒鼠磷对小白鼠口服LD50为13.5mg/kg,而经皮肤吸收则高达70mg/kg。灭鼠剂的给药次数有时亦与毒力有关,通常抗凝血灭鼠剂一次服药的毒力,远低于多次服药。

尚有一些因素可影响毒力。如α氯醛糖的主要作用为降低代谢,鼠死于体温下降,故环境温度越低,效果越好,高于18℃时不宜使用。又如,磷化锌灭鼠以褐家鼠喜食的肉类作诱饵,鼠的胃液分泌既快又多,促进磷化锌分解与吸收,其毒力可超过用粗面包作诱饵一倍以上。

灭鼠剂毒力对个体差异越小,越不易出现残存鼠,亦越合乎使用需要。应用毒力对个体差异大的灭鼠剂,为消灭耐受性强的个体,须提高使用浓度,如此不仅降低了毒饵的适口性,且对非靶动物亦更为危险。

灭鼠剂毒力的选择性,主要是指其对不同种动物间毒力的差别。选择性强系指对啮齿动物的毒力远远超过对其他动物。某些灭鼠剂于鼠种间存在明显选择性,由之影响其使用价值。现有灭鼠剂中,少数种类于动物间选择性过强,如安妥与灭鼠宁,仅对鼠属中某些种类毒力强,对其他啮齿动物基本无效。毒力选择性过强者,效果常不稳定,较易引起耐药性。灭鼠剂对同种鼠类的毒力亦可有较大差别。如多数褐家鼠对环庚烯敏感,但少数个体耐力甚大; 长爪沙鼠个体之间对毒鼠硅的敏感性亦可相差数百倍之多。

接受性和拒食 接受性指灭鼠剂混入诱饵后,啮齿动物对毒饵的接受程度,并非指纯药,诱饵或毒饵的接受性也可称为适口性。毒饵仅于吞食后才可发挥作用,故鼠类对其须具良好的接受性。灭鼠剂接受性好有两种可能,一为毒饵中的灭鼠剂对啮齿动物无味,未被察觉; 一为虽可察觉,但含量适当时可被接受,或并不厌弃。后者首次使用多有效,但残存动物常于一段时间内不再取食,连续使用效果较差。灭鼠剂中含有的某些杂质,可严重影响鼠的接受性。如杀鼠灵毒饵中如含0.01%的苯丙酮,消耗量即显著下降,用惰性物质包裹灭鼠剂细粉形成微囊,可于一定程度上掩盖不良气味,改善接受性,但不能增加毒杀率。

接受性差的极限为拒食。拒食也有两种情况: 一为首次接触即拒食,此类药物不可用于灭鼠,如苯硫脲; 二是第一次接触时,鼠可接受,但中毒恢复后,不再取食,如安妥。不同灭鼠剂引起的后一种拒食,持续时间亦有所不同。能否引起拒食,拒食程度的强弱等,均为评价灭鼠剂的重要依据。

测定灭鼠剂的接受性,每组需用鼠20~30只,雌雄各半,单个饲养或分组饲养。将灭鼠剂按实际使用比例加到适当诱饵中制成毒饵,同时用未加药的同种食物作对照,任鼠自由选食。死亡率超过80%者,有实用价值。此试验又称有选择接受性试验。亦可以摄食系数(毒饵消耗量/无毒食物消耗量)衡量接受性。通常认为,摄食系数超过0.3者为佳,不及0.1者为差。必要时,重复试验,或同时试验几种浓度的毒饵。测定时应注意: ①必须以野生靶子动物做试验; ②捕鼠地点一年内未用过受试灭鼠剂; ③盛放毒饵与无毒食物的器皿相同,定时互换位置; ④不得用鼠的日常饲料配制毒饵。

观察鼠类第二次遇到同种毒饵的接受性时,每组亦用鼠20~30只,单个饲养。先投以亚致死量毒饵,使之中毒,康复后,再与未经上述处理的正常对照组同时投予足量毒饵与无毒食物,任鼠选食。比较两组死亡率与摄食系数,即可作出判断。

抗药性 抗药性为妨碍灭鼠剂连续使用的又一障碍。引起抗药性的程度,为衡量灭鼠剂的重要指标之一(见“灭鼠剂抗药性”条)。

潜伏期 灭鼠剂的潜伏期是指从服药到出现不适症状所需的时间,其长短可直接影响效果。潜伏期短收效快,鼠常死于毒饵附近及开阔处,有利收集作为检验材料,如士的宁灭鼠剂。但潜伏期短者,常使部分个体于食足致死量前出现不适症状,中止取食而幸免于死,一旦恢复即成拒食个体。尚未接触毒饵的个体,亦可因同类突然大批发病或死亡受惊而拒食毒饵。对选择性差的灭鼠剂,若潜伏期甚短,亦不利于人、畜中毒急救。潜伏期长者,鼠类有充裕时间食够致死量毒饵,不易出现拒食个体,并有充分时间对误食者施救。鼠多死于洞内及隐蔽处,可减少天敌因食鼠尸而引起的二次中毒。一般潜伏期不宜短于2h。中毒时症状强弱,也可影响灭鼠效果。症状和缓,仅造成一般全身衰弱的灭鼠剂,如杀鼠灵,效果好,且不易引起拒食。

稳定性 灭鼠剂稳定,利弊兼有。稳定有利于毒饵配制与长期投饵,但迟迟不分解可增加禽、畜中毒机会。鼠尸内未分解的灭鼠剂也具引起二次中毒的危险。反之,过于不稳定,则保存困难,长期投饵易失效。除需长期投饵者外,理想的灭鼠剂应于配制毒饵前稳定,制成毒饵投放后,数天至十余天内失效。

危害性 灭鼠剂对非靶动物的危害性,一般仅选用几种有代表性禽、畜,如鸡、兔、羊、狗、猫等,作毒性初步试验,了解致死量的大致范围,并用鼠尸饲喂的方法,判断二次中毒的危险程度。也可将毒饵投放在禽、畜活动场所,观察是否被禽、畜取食。此类数据多于实际使用过程中积累,逐步作出结论。

灭鼠效果 灭鼠效果为灭鼠剂各方面特性的综合反映,每种灭鼠剂均须进行效果试验,以作为最终评价的根据。实验室灭鼠效果,可通过有选择接受性试验判定,也可另作只投毒饵的无选择接受性试验。某些不仅作单个笼养试验,而且需将20~30只鼠放在一个笼中作集群试验以观察互相干扰时的效果。通常认为,有选择接受性试验中死亡率达80%者,可进一步作现场试验。

现场效果试验需在不同生境分别进行。试验步骤包括:选择合适的试验地点,调查灭鼠前靶子动物的密度,将灭鼠剂制成毒饵灭鼠,调查灭鼠后靶子动物的密度,计算效果等。靶子动物应为试验地点内的优势种,其数量必须足够,同时半年内未用过任何毒饵。各试验区应间隔一定距离,周围有保护带,以防止未处理地区靶子动物的干扰。

灭鼠效果多以靶子动物密度的变化来表示。灭鼠前后密度调查的条件与方法应一致。可用夹线法、小方块法、饱和食物消耗法、线路观测法与鼠迹调查法等(见“啮齿动物种群数量估计法”条)。在灭效试验时,一般不用捕尽法。采用夹线法或小方块法时,因对鼠有干扰,且受气候影响,应于另一相似地区设不投毒饵对照区。调查所用诱饵与投饵方法等,应试用证明行之有效者。新灭鼠剂试验时,可根据毒力定出高、中、低三种浓度,彼此按2:1或3:1递减,分区进行。投饵期视药而异,急性灭鼠剂3~5d即可。慢性灭鼠剂需5~8d以至10d以上。所进行的灭鼠前调查应于临近灭鼠时完成;灭鼠后调查,须待灭鼠措施充分收效,残留鼠类恢复活动后进行。

对急性灭鼠剂效果评价,可按下列算式计算鼠类种群密度下降率。若处理前后密度调查的时间相等,以上数据可直接比较,否则需取平均值。一般灭鼠后种群密度下降70%即表示灭鼠有效。

抗凝血灭鼠剂如使用得当,其防制效果均可达100%。评价此类灭鼠剂,多以其达100%防制所需的投毒饵日数为准。测定时,每日或隔日计算鼠类曾取食的毒饵数或毒饵消耗总量,以第二日或最高一日数值为1,求每日相应比值。比值达0之日,即为100%防制所需的投饵日数。将所测数据,填于雷尼逊(Rennison)灭鼠效果检查图 (见图),若其比值消长曲线超过标准直线回归线95%可信限的上限,须排除抗药性可能。

(A=逐日毒饵消耗量; B=第二日或最高一日毒饵消耗量。)

雷尼逊灭鼠效果检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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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12-14
  • 更新时间: 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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